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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问题的根源在于不相信律师

 袁志律师 2021-09-06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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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我们要相信律师而不要去防律师,有问题就处理,不能因为有问题就以戒备的心态看待所有律师。在任何职业群体中,都会有害群之马,不能因为有害群之马,就对整个职业群体不信任,抱有成见而违反法律明确规定。


正  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除“三类案件”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律师只需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但在实践中,很多看守所都会在“三证”外,要求律师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证明。有些非“三类”案件,如涉黑恶案件中,还要求律师提供办案部门同意会见的许可及律师是否已经向所在律师协会报备的证明。在律师是否可以携带私人电脑会见问题上,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看守所允许,有的看守所则拒绝。

具体因为基础条件限制,难以满足律师会见需求问题上,有的看守所会尽可能挖掘现有潜力,尽可能为律师会见提供方面,如为律师提供车位、正式上班前就开放律师会见室、接受律师会见手续,以减少律师会见排队和等候之苦。

但有的看守所则任由律师在看守所门口排队等候,不到工作时间,不允许律师提前进入会见场所等候甚至不允许律师进入看守所。在这几年,律师在看守所门口排队等候会见已经成为一道风景,没有最早只有更早。

    针对这些情况,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9 年10月18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再次重申,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并提出要加强制度硬件建设和会见场所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并根据律师会见工作实际需要,明确律师可以携带私人电脑会见。可以说,《通知》的出台具有针对性,充分体现了对律师会见权的依法保障。
    但让我思考的是,明明法律对律师申请会见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有明确规定,为什么有的看守所还会附加条件?在检察机关实现卷宗电子化后,有些案件卷宗材料多达几十本甚至上百本,为什么会不允许律师携带私人电脑会见?

会见场所不足,导致律师排队等候时间长基本都是历史欠下的旧账,为什么在律师会见数量暴增的情况下,不尽可能在现有条件基础上为律师会见创造方便条件,非得让律师在看守所排队等候会见成为一道风景线?最后还得靠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通知》来解决问题。

    真正的根源不在于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不知道稍微有所举措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而是出于对律师的不信任,不把律师及律师辩护当做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方。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不能出问题,不能有任何风险。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具体工作安排时,会以自己如何方便为主。随意对律师申请会见提出附加条件,对律师会见难、会见苦的问题置若罔闻,甚至有律师收了钱,为什么我要帮你的认识。
    记得有一次,一位看守所所长和我探讨过这样一个问题。他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时可不可以要求律师提交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证明,以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对这一问题谈了自己的认识。
    一是刑事诉讼法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亲自委托的情况下,规定可以代为其委托的范围太窄。
现在已经有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无监护人、也无近亲属,其朋友想帮其委托不能。如果严格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会让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行使委托权。
    二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只要持 “三证”,看守所就得安排会见。
委托人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是否是监护人、近亲属属于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需要查验的问题,不在看守所职权范围内。
    三是即便出现了非监护人、近亲属委托的情形,也是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是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事,自有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处罚。
看守所在法律规定之外对此进行查验,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是自找麻烦。
    四是能理解你为什么这样想,想必是因有个别律师为了争取案源、甚至是为同案犯打探消息,伪造委托手续进行会见,不加以防范会出现问题和引发风险。但如果有这种现象就要求律师在“三证”外提供附加文件、材料理由不充分。

我们要相信律师而不要去防律师,有问题就处理,不能因为有问题就以戒备的心态看待所有律师。在任何职业群体中,都会有害群之马,不能因为有害群之马,就对整个职业群体不信任,抱有成见而违反法律明确规定。
    据我了解,该看守所后来并没有要求律师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证明。但通过这一讨论,我深刻感受到看守所本位主义观,他们总是担心、害怕律师不按照规定办事,担心律师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干坏事,既然会有问题和风险,那就得严加防范。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的看守所在律师申请会见时,要求律师提供向律师协会的报备证明、一些案件以未接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出发点和理由大同小异。

延伸到有些看守所不允许律师携带私人电脑会见,对律师长时间排队等候会见置若罔闻,本质上都和把律师当做外人看待,不信任律师有关,不像对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心里面认为是自家人,只要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融并给予方便。
    不同看守所对因基础设施所限导致律师会见难出现不同态度,也和此有莫大的关系。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看守所律师会见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原来是因为限制律师会见权,出现律师“会见难”的冲突和矛盾,主要转变为看守所现有条件无法满足律师会见的需求,导致律师排队、等候时间过长。

这一问题的出现固有历史的原因,但和有些看守所对待律师的态度也有关系。在无法马上解决会见场所不足的问题时,至少可以不让律师在看守所门口排队,至少可以通过程序优化,给律师会见提供更大的方便,更多的帮助。

    对此我有深刻的感触和比较。就在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通知》后,我刚好到南方某大城市一区看守所会见。因没有预约上只能去排队等候会见。我一大早就到了看守所门口,因还没有到上班时间,就看到律师只能老老实实在看守所门口排队等候。我很是不能理解,为什么就不能让律师先进看守所,至少有个地方可以坐着等候,非要排在外面成为一条风景线。
    我问了当地律师,他回答是因为出现过少数律师在提前进入会见场所后,不太守规矩让看守所觉得很讨厌,所以后来不到时间就不会让律师进去。从规则上讲,看守所这样的做法没有问题,但这种因个别律师的行为就让其他律师一起受苦的行为就值得商榷。我当时就开玩笑说,法官、检察官、警察都会有害群之马,但没有见到如此防范和害怕,骨子还是他们认为法官、检察官、警察是一家人,我们律师是外人罢了。
    对这些因不相信律师而衍生出来的问题,有一次我对某高院的领导说,你们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及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在一些案件中,要求我们律师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参与。但却时时刻刻表现得不相信律师,不为律师充分、有效行使辩护权提供方便,总有一天,我们不愿意和你们玩。你们不能只想把律师都当成绿叶,衬托你们是红花。
    如果因律师意见和你们不一致,甚至是针锋相对,就不相信我们,对我们充满防范,大可不让我们参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就是作为异议者而存在,目的只是让你们更为审慎的审视证据和适用法律,不是你们的反对者和对立面。
    我也承认,律师中也有极少部份坏人,不仅公安司法机关讨厌,绝大多数的律师也讨厌。但不能因有坏人,就对整个律师群体持有偏见,整天想的就是防范,想的就是稍微不注意,就要出问题。这不仅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而且对大家都没有好处。
    不论是历史原因还是制度使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弱势群体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在观念上依旧不相信律师,很多东西不论如何强调,都还是骑驴看唱本,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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