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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税事

 魏春田 2021-09-09
疫情对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经济必然会造成社会就业的不稳定,为了保证就业不会因为经济的原因而出现下降。政府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即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今年可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实施,必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对企业的这些收益是否应该征税?
首先,我们看一下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按《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此条规定,对纳税人取得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征收增值税条件是,该财政补贴必须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比如,政府为鼓励汽车公司生产电动汽车,对每生产一辆补贴10000块钱。那么该项补贴就应该征收增值税。
而企业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取得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也就不征收增值税。
其次,我们看一看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要满足三以下个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取得的财政补贴,只要单独核算,就应当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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