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教材中,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第17章~第18章。这两章今年均新增或调整了个别内容,还删除了个别知识点。考生需要对教材变化的内容多加注意,同时也要重视历年考试中的高频考点。从今年考试大纲对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的要求来看,考生要熟悉涉税犯罪的主要内容,尤其是要掌握逃税罪的相关概念及法律规定。 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使国家税收受到侵害,数额较大的一种犯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纳税人逃避应当缴纳税款达到一定数额并占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数额+比例);二是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到一定数额(单一数额)。 构成 逃税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应纳税款,即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逃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 根据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 【提示】凡逃税额不足应纳税总额10%,或者逃税额不足5万元的,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是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提示】“有前科”+“达到起刑标准”=“逃税罪”,不必考虑是否补缴税款。“达到起刑标准”+“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 三是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提示】对于扣缴义务人,只要逃税金额大于或等于5万元,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成为逃税罪主体,但可以成为逃税罪的共犯。 逃税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不构成犯罪。 处罚 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逃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指5万元以上;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尚未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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