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配额、碳税的定义 碳配额也称碳排放权,是政府为完成控排目标采用的一种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将该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下级政府和企业,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额,则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多余碳配额,来实现碳配额在不同企业的合理分配,最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配额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产品,其分配目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更具体地看,碳税是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排放量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二、碳配额和碳税的异同点 (一)相同点 碳配额交易和碳税均是碳定价机制,其目的都是对排放二氧化碳设置一个价格,通过发挥价格的信号作用,使经济主体减少排放二氧化碳,或为排放二氧化碳买单,从而引导生产、消费和投资向低碳方向转型,实现应对气候变化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不同点 1.运作机制不同 碳配额交易主要是总量控制。碳配额直接限制了减排主体的二氧化碳最高排放量,碳配额富余企业可以将其富余的配额在碳交易市场与控排企业进行交易。但在此过程中,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是严格控制的。而碳税主要是价格机制。碳税通过对一个单位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固定的税收价格,将因二氧化碳排放带来的环境成本转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从而刺激企业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2.实施成本不同 碳配额交易需要一个完善的碳交易市场,而碳交易市场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的投入,同时需要相关部门确定减排主体、合理分配碳排放配额、定期核查主体排放量等,其前期投入、实施过程、事后监管均需要的较高的成本。而碳税则可以依托现有的税政体,无需设置新机构,也不用考虑配套基础设施问题。因此,碳税在实施过程中所需的成本更低。 3.减排效果的确定性不同 碳配额能够通过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的总排放量和各减排主体的初始配额,实现对二氧化碳排放的直接控制,从而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减排效果更具确定性。而碳税通过对每单位二氧化碳征税,促使纳税主体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若碳税税率相对较低,高排放、高收益的企业则可能维持原有生产经营模式不变,减排意愿较低。因此,碳税只能实现对减排目标的间接控制,相较而言,减排效果更加不确定。 三、碳配额、碳税的发展 (一) 碳配额的发展 1.制度建设 随着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各国政府皆在努力寻找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欧盟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EU ETS),通过配额交易方式,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欧盟市场流通,通过经济激励来促使企业采取减排措施。该机制是第一个由多个经济体共同参与的,也是现今最为成熟的碳配额交易体系。我国也高度重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持续增长的问题,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形成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已被国家列入重要发展战略,至今已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2.实践发展 就发展成效来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来,各试点省市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试点至今累计碳配额的成交量已达2.41亿吨,成交额达58.6亿元。其中广东、湖北两省居功至伟,两地碳配额成交量合计占比65%,成交额合计占比也高达56%,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做出巨大贡献。 数据来源:碳交易网 就发展趋势来看,2018年至2020年全国碳配额成交量和成交额均处于持续上升状态。全国碳配额成交量的增速从2019年的10.82%增长到2020年的40.85%,成交额增速在2020年也达到了30%以上。可见,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处于不断发展中。 数据来源:碳交易网(二)碳税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2021年5月25日发布的《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当前全球已经有64项碳定价机制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中,其中30项关于碳税,共涉及12亿吨二氧化碳,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1.5%。芬兰、丹麦、挪威为代表的北欧国家是最早开始征收碳税的国家,这些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征收碳税,到了20世纪末,基本上都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碳税制度。美国、德国、爱沙尼亚、瑞士等欧美发达国家在OECD和欧盟的带动下也紧随其后,在20世纪末也开始陆续征收碳税。随后到了2010年,日本、新加坡、法国、墨西哥、西班牙等国也纷纷加入征收碳税国家的行列,开始积极探索碳税征收制度。早在2008年7月,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就成立了专项课题组,研究探讨在中国开征碳税的可能性。2010年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分析了征收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联合推出《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的专题报告,表示中国推出碳税比较合适的时间是2012年前后。但由于税收的初步设计中,税基问题争论很大,加之当时征收碳税的客观条件均不成熟,征税事宜被搁置。近年来,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各界对于碳税的声音不断。在2020年11月1日第三届世界顶尖科学家论坛的群访中,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世界顶尖科学家协会副主席朱棣文指出:“征收碳税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是一个很好的调节机制,它迫使人们能够有意识地减少碳排放。更重要的是,它也能间接推动资金和研发更向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倾斜,从而降低清洁能源的成本,具有非常长远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兼院长郑新业指出:“应该高度重视财税体系对碳中和、碳达峰的推进作用;应该通过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等来抵消碳税,从而降低企业负担。”总之,要实现“30·60”目标,需要在碳减排途径、机制和政策选择上拓展思路,在我国已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背景下,碳税可以作为重要政策选项。 四、典型案例介绍 2021年3月10日,欧盟议会通过“碳边界调整机制”议案,决定对不符合碳排放规定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7月14日正式推出“碳边境税”征收计划,拟对进口的钢、水泥、化肥以及铝等碳密集型产品征税。 欧盟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称,“碳边境税”拟从2026年开始实施,2023年至2025年为实施过渡期,在此期间,进口商需监测相关产品的碳排放情况并予以汇报。此举将有效保护欧洲企业,使其不会因采用更高环保标准而处于竞争劣势。相关征税方案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规则兼容。如相关产品在原产地国已被征收碳税,那么进口商可以申请碳税减免。“碳边境税”推出后引起了各界人士的热议,有业内人士评价称其“无异于欧盟的新工业革命”。德国环境部长舒尔茨称:“我们将尽自己最大的力量,确保达成一项雄心勃勃、公平和团结的协议。” 毫无疑问,这项“碳边境税”将会对我国碳密集型产品出口产生影响,国家和企业应抓紧研究对策,尽可能降低其消极影响。 作者: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 徐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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