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险法的合理期待原则?
消费者购买保险便有权获得能够满足其合理期待所必要的保护。若保险条款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期待的保障完全否定掉,则该条款有悖于保险订立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那么基于一个普通大众的合理期待仍应得到保护。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
1.只能在格式条款中适用。格式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使得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投保人无法在订立合同时进行意思表示,剥夺了其享有的缔约权利,故保险条款中若存在个别商定的例外条款,以例外条款为准;
2.保险人应尽的说明义务不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和免责条款等内容上进行了字体区分、醒目标注等,形式上尽到了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文本的理解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若合同免责条款有字面上的歧义,双方当事人对于条款理解产生分歧,则应适用不利于合同拟定者的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判决,而不是适用合理期待原则;
4.穷尽一切其他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后方可适用。在穷尽说明义务、不利解释原则等合同解释规则后,仍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期待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合理解释原则,以防止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