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力度加大,小编所在地也有不少查获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如一些书店销售盗版侵权书籍等,但实践中在处理上仍然有很大争议。以下,小编针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他严重情节的”,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汇报自己的认识: 一、侵犯著作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的概念 根据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2011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三条,对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也用了同一标准。 对何为“非法经营数额”,根据《解释》第十二条以及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二、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的理解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可分为非法经营行为,以及该行为的涉案数额两个要素组成。 根据《立案标准》的概念,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行为。下面汇报小编的理解: 一是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不具备法定资格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滥用经营资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此,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并参照刑事审判参考第679号案例,凌永超侵犯著作权案的裁判理由,而对“侵权复制品”,是违反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因此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具有非法经营的性质,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的一种。然而并非所有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只有销售反动政治、淫秽、侵权复制品以外的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2011年发布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再次明确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从以上规定看出,侵犯著作权犯罪属特别规定,所违反国家规定在于违反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因此,行为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包括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小编将在下期汇报)。其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是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不仅仅是没有经营许可的非法经营行为。 实践中有的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仅指无经营出版物资格仍出售、储存、运输等的行为,这是狭隘的理解。 即使是在非法经营罪中,虽然有像违反烟草特许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也不排除有获得经营许可仍违反国家规定经营的行为。如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还有根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的“超越经营范围”,就是不排除有相关经营资格仍违反国家规定经营的行为。 根据《立案标准》,“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其中并未区分行为人本身是否有经营出版物的资格,而是以是否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为标准。 即使有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要等同于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根据《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也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第十六条的规定,其主体上并无限制,既有个人或非法成立的出版单位,也有依法成立的出版单位违法、违规出版。 因此,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个人、非法成立的出版单位,或者依法成立的出版单位,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网络创业不易,最后照例,请大家点赞、关注、转发,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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