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防火控制装置调试、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等工程。 二、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消防工程系统调试。 三、有关说明: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区分不同点数根据集中报警器台数按系数计算。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各种探测器、报警器、报警按钮、报警控制器组成的报警系统,其点数按具有地址编码的器件数量计算。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信系统调试按消防广播喇叭及音箱、电话插孔和消防通信的电话分机的数量分别以“10只”或“部”为计量单位。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按水流指示器数量以“点(支路)”为计量单位;消火栓灭火系统按消火栓启泵按钮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消防水炮控制装置系统调试按水炮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 三、防火控制装置调试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四、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按调试、检验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量总数计算,以“点”为计量单位。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是由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等组成的灭火系统,按气体灭火系统装置的瓶头阀以点计算。 五、电气火灾监控、消防电源监控及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按模块点数执行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相应子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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