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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译注集注-大过

 心理咨询诊所 2021-09-27

大过卦二十八兑上巽下

【原文】《大过》:栋挠,利有攸往,亨。

【今注】大过:卦名。有大的过失之义。过,失。栋桡:房屋主梁称为“栋”。桡,曲木,引申为曲折。

【今译】大过:房屋栋梁因负重而弯曲,宜于有所往利于出门行旅,亨通。

《大过卦》象征极为过分:房屋的栋梁受重压而弯曲;利于前去行事,亨通顺

利。

【周易正义】

28巽下兑上。大过:音相过之过。

[疏]“大过”。正义曰:“过”谓过越之“过”,非经过之“过”。此衰难之世,唯阳爻,乃大能过越常理以拯患难也。故曰“大过”。以人事言之,犹若圣人过越常理以拯患难也。注“音相过之过”。正义曰:“相过”者,谓相过越之甚也,非谓相过从之“过”,故《象》云“泽灭木”。是过越之甚也。四阳在中,二阴在外,以阳之过越之甚也。

栋挠,利有攸往,亨。

[疏]正义曰:“栋挠”者,谓屋栋也。本之与末俱挠弱,以言衰乱之世,始终皆弱也。“利有攸往亨”者,既遭衰难,圣人“利有攸往”,以拯患难,乃得亨通,故云“利有攸往亨”也。

【集解】大过:栋桡。虞翻曰:大壮五之初,或兑三之初。栋桡谓三。巽为长木,称栋。初上阴柔,本末弱,故“栋桡”也。

利有攸往,亨。虞翻曰:谓二也。刚过而中,失位无应,利变应五;之外称往,故“利有攸往”,乃“亨”也。

【朱熹注】巽下兑上大过,栋桡,利有攸往,亨。大,阳也。四阳居中过盛,故为大过。上下二阴,不胜其重,故有栋桡之象。又以四阳虽过而二五得中,内巽外说,有可行之道,故利有所往而得亨也。

【原文】《彖》曰:「大过」,大者过也。「栋挠」,本末弱也。刚过而中,巽而说,行。利有攸往,乃亨。「大过」之时大矣哉!

【今注】此释《大过》卦卦名与卦辞之义。大:指阳而言,阳为大。过:有越,差,误等义。本末弱:《大过》初上两爻为阴爻,初为本,上为末、阴爻为柔弱,故“本末弱”。刚而过中:《大过》虽阳过,但二五两阳居中。巽而说:《大过》下巽上兑,兑为说。

【今译】《彖传》说:大过,大阳盛过于阴。“栋梁弯曲”,说明了本与末皆柔弱。阳刚过盛而处中,逊顺喜悦而行动。“利于有所往”,所以“亨通”。《大过》之时,其义太大啦!

【周易正义】《彖》曰:大过,大者过也。

[注]大者乃能过也。

[疏]正义曰:释大过之义也。“大者过”,谓盛大者乃能过其分理以拯难也。故於二爻阳处阴位,乃能拯难也,亦是过甚之义。

“栋挠”,本末弱也。

[注]初为本,而上为末也。

[疏]正义曰:释“栋挠”义。以大过本末俱弱,故屋栋挠弱也,似若衰难之时始终弱。

刚过而中,

[注]谓二也。居阴,“过”也;处二,“中”也。拯弱兴衰,不失其中也。

巽而说行,

[注]“巽而说行”,以此救难,难乃济也。

“利有攸往”,乃亨。

[注]危而弗持,则将安用?故往乃亨。

[疏]正义曰:“刚过而中巽而说行利有攸往乃亨”者,此释“利有攸往乃亨”义。“刚过而中”谓二也。以阳处阴,是刚之过极之甚,则阳来拯此阴难,是过极之甚也。“巽而说行”者,既以巽顺和说而行,难乃得济,故“利有攸往得亨”也。故云“乃亨”。

大过之时大矣哉!

[注]是君子有为之时也。

[疏]正义曰:此广说大过之美。言当此大过之时,唯君子有为拯难,其功甚大,故曰“大矣哉”也。

【子夏注】大过,强大者能过也。本无正,而末不能治者也。栋既桡矣,法无从矣,何所承乎。唯强行者,不拘于细,不守其弊,过之而后治也。下刚过中,上巽而后悦,行利往而后乃亨。从大然后过也,非才大者不能行。权而合悦也。

【集解】《彖》曰:大过,大者过也。虞翻曰:阳称大,谓二也。二失位,故“大者过也”。

栋桡,本末弱也。向秀曰:栋桡则屋坏,主弱则国荒。所以桡,由于初上两阴爻也。初为善始,末是令终。始终皆弱,所以“栋桡”。王弼曰:初为本而上为末也。侯果曰:本,君也。末,臣也。君臣俱弱,栋桡者也。

刚过而中,巽而说行,利有攸往,乃亨。虞翻曰:刚过而中,谓二。说,兑也。故“利有攸往”。大壮震五之初,故“亨”。与遁同义。

大过之时大矣哉。虞翻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藉用白茅。女妻有子,继世承祀,故“大矣哉”。

【朱熹注】「大过」,大者过也。以卦体释卦名义。

「栋挠」,本末弱也。复以卦体释卦辞。本,谓初;末,谓上。弱谓阴柔。

刚过而中,巽而说,行。利有攸往,乃亨。又以卦体卦德释卦辞。

「大过」之时大矣哉!大过之时,非有大过人之才,不能济也,故叹其大。

【原文】《象》曰:泽灭木,大过。君子以独立不惧,遯世无闷。

【今注】此释《大过》卦卦爻之象。泽灭木:《大过》下巽上兑,兑为泽在上,巽为木在下,故有以泽灭木之象。遯dun,遁。

【今译】《象传》说:泽水灭没树木,《大过》卦之象。君子效此当以独立而不畏惧,隐退于世间而无忧闷。

《大过卦》的卦象是,巽风下兑泽上,巽在这里代表木,故为水泽淹没了树木之表象,象征极为过分;君子取法这一现象,就应当坚持自己的操守,进则超然独行,不必顾忌和畏惧他人的非议;退则逃避世间,不为隐姓埋名而苦闷烦恼。

【周易正义】象曰:泽灭木,大过。君子以独立不惧,遁世无闷。

[注]此所以为“大过”,非凡所及也。

[疏]正义曰:“泽灭木”者,泽体处下,木体处上,泽无灭木之理。今云“泽灭木”者,乃是泽之甚极而至灭木,是极大过越之义。其大过之卦有二义也:一者物之自然大相过越常分,即此“泽灭木”是也。二者大人大过越常分以拯患难,则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是也。“君子以独立不惧,遁世无闷”者,明君子於衰难之时,卓尔独立,不有畏惧,隐遁於世而无忧闷,欲有遁难之心,其操不改。凡人遇此则不能,然唯君子独能如此,是其过越之义。

【子夏注】木为泽所没,下过其上也。本无政矣,举而治之亦无患也。故君子当于是,独立而济,不惧羣邪,然后能通,过上乃行。虽曰得之不足以荣也。遭其用,遯世无闷,失之不足耻也。

【集解】《象》曰:泽灭木,大过。案:兑,泽也。巽,木灭漫也。凡木生近水者杨也。遇泽太过,木则漫灭焉。二五枯杨,是其义。

君子以独立不惧,遁世无闷。虞翻曰:君子谓乾初。阳伏巽中,体复一爻,潜龙之德,故称“独立不惧”。违则忧之,乾初同义,故“遁世无闷”也。

【朱熹注】泽灭于木,大过之象也。不惧无闷,大过之行也。

【原文】初六,藉用白茅,无咎。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今注】藉,铺垫。茅,茅草。柔在下:初六以阴柔居卦之下。

【今译】初六:用白色茅草铺地陈设祭品以示虔敬,无灾害。

本来直接把器物放置在地上就可以了,现在又用白色的茅草衬垫在器物的下面,使它更加安稳,所以不会发生灾祸。

用白茅铺垫以示恭敬,没有灾祸。

《象传》说:“用白茅草铺地陈设祭品”,初六阴柔处卦下。

“藉用白茅”,是说行为非常小心谨慎,所以不会发生什么灾祸。

【周易正义】初六:藉用白茅,无咎。

[注]以柔处下,过而可以“无咎”,其唯慎乎!

[疏]正义曰:以柔处下,心能谨慎,荐藉於物,用絜白之茅,言以絜素之道奉事於上也。“无咎”者,既能谨慎如此,虽遇大过之难,而“无咎”也。以柔道在下,所以免害。故《象》云“柔在下也”。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子夏注】君子之于大过也,必本于诚敬然后济之也。虽曰藉用白茅,薄之至而诚之着也。柔处于下,谨敬于初,不私于己,则动而无咎矣。

【集解】初六:藉用白茅,无咎。虞翻曰:位在下称藉,巽柔白为茅,故“藉用白茅”。失位,咎也。承二过四,应五士夫,故“无咎”矣。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侯果曰:以柔处下,履非其正,咎也。苟能絜诚肃恭不怠,虽置羞于地,可以荐奉,况藉用白茅,重慎之至,何咎之有矣。

【朱熹注】初六,藉用白茅,无咎。当大过之时,以阴柔居巽下,过于畏惧而无咎者也,故其象占如此。白茅,物之洁者。

【原文】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象》曰:「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

【今注】ti,即老根长出的新芽。过以相与:九二以刚过而与初相比,故九二之夫过而与初之女妻相亲。初六为“女妻”,九二为“老夫”。以,而。

【今译】九二:枯萎杨树发新枝生出小嫩芽,老夫又得小娇妻这没有什么不利。

已经枯萎的杨树重新又长出新的枝芽,老年男子娶了位年轻的妻子,这种现象没有什么不利的。

《象传》说:“老夫得娇妻”,九二阳刚过而与初六相亲。

“老年男子娶了位年轻的妻子”,虽为过分,但由于能够刚柔相济,所以不会发生不利的情况。

【周易正义】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注]“稊”者,杨之秀也。以阳处阴,能过其本而救其弱者也。上无其应,心无持吝处过以此,无衰不济也。故能令枯杨更生稊,老夫更得少妻,拯弱兴衰,莫盛斯爻,故“无不利”也。老过则枯,少过则稚。以老分少,则稚者长;以稚分老,则枯者荣,过以相与之谓也。大过至衰而已至壮,以至壮辅至衰,应斯义也。

[疏]“《象》曰藉用白茅”至“无不利”。正义曰:“枯杨生稊”者,“枯”谓枯稿,“稊”谓“杨之秀”者。九二以阳处阴,能过其本分,而救其衰弱。上无其应,心无特吝,处大过之时,能行此道,无有衰者不被拯济。故衰者更盛,犹若枯槁之杨,更生少壮之稊;枯老之夫,得其少女为妻也。“无不利”者,谓拯弱兴衰,莫盛於此。以斯而行,无有不利也。注“稊者杨之秀也”至“应斯义也”。正义曰:“稊”者杨柳之穗,故云“杨之秀也”。“以阳处阴,能过其本而救其弱”者,若以阳处阳,是依其本分。今以阳处阴,是过越本分,拯救阴弱也。“老过则枯,少过则稚”者,老之太过则枯槁,少之太过则幼稚也。“以老分少则稚者长也”,谓老夫减老而与女妻,女妻得之而更益长,故云“以老分少则稚者长也”。“以稚分老则枯者荣”者,谓女妻减少而与老夫,老夫得之,似若槁者而更得生稊,故云“则枯者荣也。”云“大过至衰而已至壮,以至壮辅至衰,应斯义”者,此大过之卦,本明至壮辅至衰,不论至衰减至壮。故辅嗣此《注》特云“以至壮辅至衰也”。“《象》曰过以相与”者,因至壮而辅至衰,似女妻而助老夫,遂因云老夫减老而与少,犹若至衰减衰而与壮也。其实不然也。

《象》曰“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

[疏]正义曰:释“老夫女妻”之义。若老夫而有老妻,是依分相对。今老夫而得女妻,是过分相与也。老夫得女妻,是女妻以少而与老夫。老夫得少而更壮,是女妻过分而与夫也。女妻而得少夫,是依分相对。今女妻得老夫,是老夫减老而与少。女妻既得其老则益长,是老夫过分而与妻也,故云“过以相与”。《象》直云“老夫”、“女妻”,不云“枯杨生稊”者,“枯杨”则是老夫也,“生稊”则女妻也。其意相似,故《象》略而不言。

【子夏注】阳举于阴,过初之本事,过其位。刚而得中,行权以合说也。老夫重合女妻,枯而复生,其实时过而相与得复生之理。故其无不利也。

【集解】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虞翻曰,稊,穉也。杨叶未舒称稊。巽为杨,乾为老,老杨故枯。阳在二也。十二月时,周之二月。兑为雨泽,枯杨得泽复生稊。二体乾老,故称“老夫”。女妻谓上兑,兑为少女,故曰“女妻”。大过之家,过以相与,老夫得其女妻,故“无不利”。

《象》曰: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虞翻曰:谓二过初与五,五过上与二。独大过之爻得过其应,故“过以相与也”。

【朱熹注】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阳过之始而比初阴,故其象占如此。稊,根也;荣于下者也。荣于下,则生于下矣。夫虽老而得女妻.犹能成生育之功也。

【原文】九三,栋桡,凶。

《象》曰:「栋桡之凶」,不可以有辅也。

【今注】不可以有辅:九三以阳居阳,与上六相应,但上六为“末”而“弱”,故不可有阴相辅助。

【今译】九三:栋梁被压弯曲,凶险。

房屋的栋梁受重压而弯曲,结果必然发生凶险。

《象传》说:“栋梁压弯之凶”,不可以有上阴辅助。

“栋桡之凶”,是因为阳刚极为过分,所以不能再来辅助它,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周易正义】九三:栋桡,凶。

[注]居大过之时,处下体之极,不能救危拯弱,以隆其栋,而以阳处阳,自守所居,又应於上,系心在一,宜其淹弱而凶衰也。

[疏]正义曰:居大过之时,处下体之极,以阳居阳,不能救危拯弱,唯自守而已。独应於上,系心在一,所以“凶”也。心既褊狭,不可以辅救衰难,故《象》云“不可以有辅也”。

《象》曰:“栋桡”之凶,不可以有辅也。

【子夏注】不能拯弱自守其位,栋之桡也。而又应柔本末弱矣。柔何辅焉,凶之道也。

【集解】虞翻曰:本末弱,故桡。辅之益桡,故“不可以有辅”。阳以阴为辅也。

【朱熹注】九三,栋桡,凶。三四二爻,居卦之中,栋之象也。九三以刚居刚,不胜其重,故象桡而占凶。

【原文】九四,栋隆,吉。有它,吝。

《象》曰:「栋隆之吉」,不桡乎下也。

【今注】隆,隆起。有它,出现特殊意外。不桡rao乎下:九四居上体不困与初相应而向下弯曲。下,指初六。

【今译】九四:栋梁隆起,则吉利;但将有其它意外悔吝。

房屋的栋梁向上隆起,克服了弯曲,可以获得吉祥;不能再弯曲,再弯曲就会出问题。

《象传》说:“栋梁隆起之吉利”,不弯于下。

“房屋的栋梁向上隆起,克服了弯曲,可以获得吉祥”,是由于九四爻本身能使栋梁不再向下弯曲。

【周易正义】九四:栋隆,吉。有它吝。

[注]体属上体,以阳处阴,能拯其弱,不为下所桡者也,故“栋隆”吉也。而应在初,用心不弘,故“有它吝”也。

[疏]正义曰:“栋隆吉”者,体居上体,以阳处阴,能拯救其弱,不为下所桡,故得栋隆起而获吉也。“有它吝”者,以有应在初,心不弘阔,故“有它吝”也。

《象》曰:“栋隆”之吉,不桡乎下也。

[疏]正义曰:释“栋隆之吉”,以其能拯於难,不被桡乎在下,故得“栋隆吉”。九四应初,行又谦顺,能拯於难,然唯只拯初,初谓下也。下得其拯,犹若所居屋栋隆起,下必不桡。若何得之,不被桡乎在下。但《经》文云“栋桡”,《彖》释“栋桡”者,本末弱也。以屋栋桡弱而偏,则屋下榱柱亦先弱。柱为本,栋为末,观此《彖》辞,是足见其义。故子产云:“栋折榱崩,侨将压焉。”以屋栋桡折,则榱柱亦同崩,此则义也。

【子夏注】以阳而与,其柔志在拯时也。得其吉矣。情以求应,不挠于下也。不能自与。可惜也已。

【集解】九四:栋隆,吉。有他吝。虞翻曰:隆,上也。应在于初。已与五,意在于上。故“栋隆,吉”。失位动,入险而陷于井,故“有他吝”。

《象》曰:栋隆之吉,不桡乎下也。虞翻曰:乾为动直,远初近上,故“不桡下也”。

【朱熹注】九四,栋隆,吉。有它,吝。以阳居阴,过而不过;故其象隆而占吉。然下应初六,以柔济之,则过于柔矣。故又戒以“有它”则“吝”也。

【原文】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

《象》曰:「枯杨生华」,何可久也。「老妇士夫」,亦可丑也。

【今注】华,花。“士夫”即年轻丈夫。何可久:九五虽与上六亲比,但因上六穷极,故不能长久。亦可丑:九止以刚居刚,上六以柔居柔,以示老妇与比自己少的丈夫匹配,只能为丑辱。丑是释经文中“无誉”。

【今译】九五:枯萎杨树重开花,老妇又得小丈夫,无害,亦无誉。

已经枯萎的杨树重新又盛开鲜艳的花朵,已经衰老的妇人嫁给了年富力强的男人,这种现象既不会遇到什么祸害,也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

《象传》说:“枯萎杨树开了花”,怎么能长久?“老妇得到小丈夫”,也不光彩。

“枯杨生华”,表面现象又怎么可以长久保持下去呢?“老妇士夫”,这种婚配是会令人深感羞耻的。

【周易正义】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

[注]处得尊位,而以阳处阳,未能拯危。处得尊位,亦未有桡,故能生华,不能生稊;能得夫,不能得妻。处“栋桡”之世,而为“无咎无誉”,何可长哉!故生华不可久,士夫诚可丑也。

[疏]“九五枯杨生华”至“无咎无誉”。正义曰:“枯杨生华”者,处得尊位而以阳居阳,未能拯危,不如九二“枯杨生稊”。但以处在尊位,唯得“枯杨生华”而已。言其衰老,虽被拯救,其益少也。又似年老之妇,得其彊壮士夫,妇已衰老,夫又彊大,亦是其益少也。所拯难处少,才得无咎而已,何有声誉之美?故“无咎无誉”也。注“处得尊位”至“诚可丑也”。正义曰:“处得尊位,亦未有桡”者,以九三不得尊位,故有栋桡。今九五虽与九三同以阳居阳,但九五处得尊位,功虽未广,亦未有桡弱。若其桡弱,不能拯难,不能使“枯杨生华”也。以在尊位,微有拯难,但其功狭少,但使“枯杨生华”而已,“不能生稊”也。“能得夫,不能得妻”者,若拯难功阔,则“老夫得其女妻”,是得少之甚也。今既拯难功狭,但能使老妇得士夫而已,不能使女妻,言老妇所得利益薄少,皆为拯难功薄,故所益少也。

《象》曰:“枯杨生华”,何可久也?老妇士夫,亦可丑也。

[疏]正义曰:“枯杨生华,何可久”者,枯稿之杨,被拯才得生华,何可长久?寻当衰落也。“老妇士夫,亦可丑也”者,妇当少稚於夫,今年老之妇,而得彊壮士夫,亦可丑辱也。此言九五不能广拯衰难,但使“枯杨生华”而已,但使“老妇得其士夫”而已。拯难狭劣,故不得长久,诚可丑辱,言不如九二也。

【子夏注】老妇士夫亦可丑也。阳处阳也,自守而已,不能大过者也。虽欲拯之其能得乎,不足以济衰也。则老妇得其士夫,犹枯而徒华,可丑而已,当尊而德不能济,力而不能胜也。无功可誉,亦无咎矣。

【集解】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虞翻曰:阳在五也。夬三月时,周之五月。枯杨得泽,故生华矣。老妇谓初,巽为妇,乾为老,故称“老妇”也。士夫谓五。大壮震为夫,兑为少,故称“士夫”。五过二,使应上。二过五,使取初。五得位,故“无咎”。阴在二多誉,今退伏初,故“无誉”。体姤淫女,故“过以相与”。使应少夫。《象》曰:“亦可丑也。”旧说以初为女妻,上为老妇,误矣。马君亦然。荀公以初阴失正,当变,数六,为女妻。二阳失正,数九,为老夫。以五阳得正位,不变,数七,为士夫。上阴得正,数八,为老妇。此何异俗说也。悲夫学之难,而以初本为小,反以上末为老。后之达者,详其义焉。

《象》曰:枯杨生华,何可久也。老妇士夫,亦可丑也。虞翻曰:乾为久,枯而生华,故不可久也。妇体姤淫,故“可丑”也。

【朱熹注】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九五阳过之极,又比过极之阴,故其象占皆与二反。

【原文】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今注】灭,没。顶,首。过涉之凶:渡河而带来了灭顶之凶。不可咎:此释“无咎”。

【今译】上六:盲目不知深浅涉水过河,以致于水没头顶。但因遇救而无灾害。

涉过深之水以至于淹没了头顶,就会发生凶险,但最终不会有祸患。

《象传》说:“渡河”而带来“凶险”,不可以咎责责备

“涉过深之水会发生凶险”,但如果能及时补救,还是可以化险为夷,最终不会有祸患。

【周易正义】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

[注]处太过之极,过之甚也。涉难过甚,故至于“灭顶凶”。志在救时,故不可咎也。

[疏]正义曰:处大过之极,是过越之甚也。以此涉危难,乃至於灭顶,言涉难深也。既灭其顶,所以“凶”也。“无咎”者,所以涉难灭顶,至于凶亡,本欲济时拯难,意善功恶,无可咎责。此犹龙逄、比干,忧时危乱,不惧诛杀,直言深谏,以忤无道之主,遂至灭亡。其意则善,而功不成,复有何咎责?此亦“过涉灭顶凶无咎”之象,故《象》云“不可咎”,言不可害於义理也。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注]虽凶无咎,不害义也。

【子夏注】过涉襄危之极,罪咎之地也。况以柔终乎。过涉之深,灭其顶,顶灭身之终也,于何而咎哉。

【集解】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虞翻曰:大壮震为足,兑为水泽。震足没水,故“过涉”也。顶,首也。乾为顶,顶没兑水中,故“灭顶凶”。乘刚,咎也。得位,故“无咎”。与灭耳同义也。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九家易》曰:君子以礼义为法,小人以畏慎为宜。至于大过之世,不复遵常,故君子犯义,小人犯刑。而家家有诛绝之罪。不可咎也。大过之世,君子逊遁,不行礼义,谓当不义则争之,若比干谏而死是也。桀纣之民,可比屋而诛。上化致然,亦不可咎。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是其义也。

【朱熹注】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处过极之地,才弱不足以济,然于义为无咎矣。盖杀身成仁之事,故其象占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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