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可能涉嫌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的意志,根据刑法责任主义要求,行为与责任应同时存在,才能使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在动机被骗的情况下,妇女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此时妇女的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动机被骗的情况下,否认强奸罪的成立。............................................................
本案中,李某基于照顾孙某及帮助减刑的动机,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时,其意志完全自由,李某对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放弃并没有违背李某的意志,因此,此时李某的承诺阻却陈某行为的违法性,陈某不构成强奸罪。............................................................
陈某不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于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因此,受贿罪的成立不要求为他人实际谋取到利益,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就表明其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构成受贿罪。在索贿的情况下,即使为他人谋取了合法利益,索贿者仍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贿赂类犯罪中,行为人收受的必须是财物,包括可以折合人民币计量的行为,但是性贿赂绝对不可能构成受贿罪,因为性这个东西没有办法进行计量,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财物,如果性贿赂可以构成受贿罪,意味着给性交易以官方指导价,显然是荒谬的。因此,本案中,陈某不构成受贿罪。
结语:本案中,陈某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受贿罪。但并不意味着陈某的行为合法,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内部处罚规定,给予陈某相应处理。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如果一个行为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该行为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不法性,不能用刑罚制裁。个别行为表面看起来,确实有危害性,易引起人们的处罚冲动,但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可随意出入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