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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用人单位扣发工资须依法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1-10-09

全文字数:811字

阅读时: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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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马某因所在公司拒绝支付其工资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马某称,其于2020年3月20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后因家中有事向领班请假,尚有2909.25元工资未支付,公司一直推诿不予支付,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所欠工资。

仲裁院立案后调查发现,马某于2020年3月20日进入该公司工作。2020年6月25日因家中有事向班长口头请假2天,后一直未返岗,公司以马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扣发其6月1日至6月25日的工资及所有公司福利待遇。

劳动者无故旷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工资?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全额扣发工资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马某因家中有事请假两天,但是在假满之后未及时返岗工作,也未办理续假手续,她的行为已经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马某2020年3月20日至6月25日期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但该公司以旷工为由扣除马某6月份的工资,应予以纠正。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马某的旷工行为未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亦不得以此为由扣除马某6月份工资。

办理仲裁案件时,既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要考虑到用人单位正常管理权的行使,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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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仲裁院

编辑 | 袁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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