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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及会计税务处理解析

 刘刘4615 2021-10-13
2021-08-20


一、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全部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三、政策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提醒1】连续六个月并不是一定要从2019年4月开始算,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6月到11月,7月到12月等等。

【提醒2】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都是指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提醒1】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为A级或B级即可,而不要求连续六个月期间均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四、退还留抵税额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申请期上一税款所属期的增量留抵税额(即最近一期增值税申报表上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份留抵税额的差额)

如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增量留抵税额为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与2019年3月份留抵税额的差额。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申请期限

纳税人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六、准予留抵退税的后续处理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提醒1】纳税人后续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连续六个月的期间不得重复计算。例如,纳税人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2021年12月申请了留抵退税,如果该纳税人2022年8月份再次申请留抵退税,则不可以以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作为连续六个月的期间,假设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则其可以以上述期间重新申请留抵退税。

七、留抵退税抵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提醒1】当期扣除不完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解】某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申请留抵退税30万元,税务机关于当月向纳税人退税30万元,9月份该纳税人销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50万元,8月留抵税额为50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计算该纳税人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20(销项税额)-50(进项税额)-50(8月留抵税额)+30(留抵退税)=50(万元)

9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为=(50-30)*7%=1.4(万元)

9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50-30)*3%=0.6(万元)

9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50-30)*2%=0.4(万元)

八、相关账务处理

(1)收到留抵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留抵退税抵顶增值税欠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九、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4)《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思考:

1、纳税人在既有增值税欠税又申请退税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 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

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 32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本栏等于《附列资料 二》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则意味着,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将不能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这是为什么呢?

2、如果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滞纳金又申请留抵退税,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公式是否应该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增值税滞纳金)×进项构成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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