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之前在合肥中院办理的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涉及到一个比较关键证据就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鉴定的是案件所涉及到的虚开发票的数额,只有数额确定下来,才能给涉案的当事人进行定罪量刑,否则的话最可能能定,但是量刑无法处理。 这份证据貌似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实质上隐藏着一个极大的问题。 在鉴定依据这一项里,鉴定意见显示,所依据的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如果依据的是起诉意见书,那么显然不具备客观性和中立性。 毕竟,起诉意见书就是侦查机关的一份有倾向性的意见。 和侦查机关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目的是为了寻找一个中立而权威的机构,给出一个客观性的鉴定结论。 而所以据的材料竟然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显然不具备客观性和中立性。 所以该份材料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更不应该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进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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