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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不仅应酌定相当期间,更应具体叙明应完成改正的范围

 thw8080 2021-10-24

行政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原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九年度诉字第七一三号判决

概念索引:行政法/期待可能性

关键词:改正期间、 相当期间、立即完成改正、规范文义、改正范围、 期待可能性

主旨

限期改正,不仅应酌定相当期间,更应具体叙明应完成改正的范围,否则即应认违法。

相关法条

行政程序法第1、5、8、9条;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9条

说明

一、争点与选录原因

(一)争点说明

行政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原则。

(二)选录原因

本件涉及限期改正期间及范围,应如何具体明确;另亦涉及有关违章行为的调查,有所谓“陷害教唆”与“钓鱼”的区别,皆值得读者一併阅读了解。

二、相关实务学说

(一)相关实务

行政法领域的无期待可能性概念,係指被课予行政法上义务的人,因陷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特别艰难处境,一般社会观念难以期待这个人可以有合乎义务规范之行为,因此承认其违章行为有阻却责任事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诉字第512号判决)

(二)相关学说

凡行政法律关係之相对人因行政法规、行政处分或行政契约等公权力行为而负有公法上之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者,均须以有期待可能性为前提。是公权力行为课予人民义务者,依客观情势并参酌义务人之特殊处境,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无法期待人民遵守时,上开行政法上义务即应受到限制或归于消灭,否则不啻强令人民于无法期待其遵守义务之情况下,为其不得已违背义务之行为,背负行政上之处罚或不利益,此即所谓行政法上之“期待可能性”原则,乃是人民对公众事务负担义务之界限。

三、本案的见解说明

限期改正,不仅应酌定相当期间,更应具体叙明应完成改正的范围,否则即应认违法。

选录

本件採证程序尚无违反诚信原则:

1.行政程序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使行政行为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之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之原则,以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该法第1条规定参照),故实施行政程序的公务员自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如是以违背法定程序调查所得的资料为基础,法理上即生该资料有无证据能力、得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07号、105年度判字第710号判决见解参照)。

2.有关违章行为的调查,有所谓“陷害教唆”(创造犯意型的诱捕调查)与“钓鱼”(提供机会型的诱捕调查)的区别。“陷害教唆”是指行为人原本不具有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主观犯意,因行政人员的设计教唆,始萌生犯意,进而实行违章行为。对于此种因行政人员以引诱或教唆违法的不正当手段,使原无违章故意之人萌生犯意而实行违章行为,进而蒐集其违章证据,施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在执法手段上显然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的保障,亦违反行政程序法第8条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方法为之,以及同法第9条行政机关应就当事人有利不利事项一併注意的原则,且逾越公益维护的必要程度,因此所得的证据资料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施以行政处罚的基础。至于行政人员对于原已具有违章故意并已实行违章行为之人,以所谓“钓鱼”的技巧,蒐集违章证据,如具体个案的调查方法尚属合乎法律规范之目的,且不违背受教唆者的自由意志,亦不违反比例原则,而以技巧性的手段、方法,使难以稽查的违章行为得以证实,所取得的证据,应得作为对违章行为施以行政处罚的依据。

3.系争广告张贴在新北市莺歌区莺歌路与凤七路口电线杆上,客观上已涉及废弃物清理法第27条第10款的违章,环保局稽查人员为查明违章行为人,并釐清系争广告有无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1条第2项规定的适用,故依系争广告上的电话,按图索骥,与甲联繫,并透过内政部不动产服务业管理作业系统及原告公司网页的查询,确认甲为原告所属业务员,有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1条第2项规定的适用。此等调查情形仅是就既已发生的违章事实,在现有的资讯下予以查证,与诱使产生犯意的“陷害教唆”情形有别。又环保局稽查人员在电话访谈过程中,仅就一般交易资讯为询问,有电话纪录可以证明(新北卷第90页),并无违反甲自由陈述或意志的情形;透过此等询问,使潜在的违章行为人现形,并加以查获,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有其必要,尚无轻重失衡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原告就此部分的指摘,亦不可採。原处分关于限期于文到之日立即完成改正部分,违反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9条第2项规定:

1.行政程序法第5条规定:“行政行为之内容应明确。”又行政法律关係的相对人因行政法规、行政处分或行政契约等公权力行为而负有公法上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者,均须以有期待可能性为前提。因此,公权力行为课予人民义务,依客观情势并参酌义务人的特殊处境,如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无法期待人民遵守时,上述行政法上义务即应受到限制,否则无异于强令人民于无法期待其遵守义务的情况下,为其不得已违背义务的行为,背负行政上的处罚或不利益。故行政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原则,为人民对公众事务负担义务的界限(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号、109年度判字第95号判决意旨参照)。

2.原处分“处分主文”栏内虽仅有裁罚15万元的内容,但原处分“指定改正事项”栏内记载“立即依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1条第2项之规定完成改正”;“应完成改正期限”栏内记载“文到之日立即改正”等内容(新北卷第61页)。被告主张:原处分除了罚锾15万元外,也有命原告限期改正的意思等等(新北卷第132页),故上开有关限期于文到之日立即完成改正部分亦为原处分的内容,具有规制效力,先予说明。

3.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9条第2项规定:“经纪业经依前项……第3款处罚并限期改正而届期未改正者,应按次处罚。”授权主管机关斟酌客观情势及义务人的处境,酌定适当的改正期限,课予义务人改正义务,并于义务人届期不完成改正时,取得按次处罚的权限。有关改正期限的酌定即受上述期待可能性原则的拘束。原处分课予原告改正义务,固于法有据,但关于完成改正期限部分,则无酌定相当期间,而是限原告于文到之日立即完成改正,已与上开规范文义不尽相符。又原处分未能具体叙明原告应完成改正的范围,是指与系争广告内容相同而张贴在不同处所的其他广告,或是原告受託仲介销售的所有不动产广告内容。则原告在改正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亦难期待得于原处分送达当日立即完成改正。因此,原处分关于限期于文到之日立即完成改正部分,应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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