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无罪判决案例,一直凤毛麟角,经常不足万分之八。这让许多主打无罪辩护的律师,很难拿出几宗无罪判决书。王思鲁律师甚至认为律师收获了二审改判、死刑保命、无罪判决案例后,可以著书立说。那么国内的无罪判决,为什么那么少呢? 1、庭前无罪释放过滤 国内的司法制度是“公检法”三家分阶段办理刑事案件,一宗刑事案件要起诉到法院,需要经历刑事立案、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阶段,这才能交给法院审理。100个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无罪释放,有90个是在侦查阶段通过不批捕、撤销案件等方式完成,有9个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不起诉等方式来完成,只有1个是在法院阶段通过无罪判决、撤回起诉等方式来完成。许多刑事辩护律师津津乐道自己办理了无罪案例,更多是不批捕、撤销案件等方式收获,少部分是通过不起诉方式获得,极少数是通过撤回起诉的方式获得,微乎其微是通过无罪判决的方式获得。既然绝大部分的无罪案例已经通过审前辩护方式完成过滤,当然能够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例真的不多。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把关”,能够进入法院的无罪案件,已经“截留”了99%以上。不要低估我们办案机关的业务能力,他们正常情况下还是能够把关的。 2、庭后撤回起诉过滤 案件即使进入法院,法官也难以做出无罪判决。我去年办理的惠东县港口镇聚众斗殴案,正当防卫的理由充分展示出来,庭审效果明显看得出来本案难以定罪。结果我们等了几个月,接收到的却是法院的一纸裁定书,检察院以“现有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允许检察院撤诉。我只能表示满意,其实我更心疼这无罪判决被浪费了。前年我办理乐某妨碍公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都能被检察院撤回起诉,律师还有什么话好说?就是不给你无罪判决书,辩护律师还要劝说家属放弃上诉。曾经有法官直言不讳告诉我,他们基本不判无罪,一般都是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有了撤回起诉的二次过滤,还能剩下多少无罪案例? 3、找个理由轻判有罪 能够遇上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法官,还是我们律师的“贵人”。更多的法官明知道是无罪案例,为了避免因为冤假错案出现国家赔偿,干脆找个理由轻判有罪,一则不属于错案无需国家赔偿无需担责,二则绝大多数的当事人也不敢“死战不退”。改变罪名轻判、降格轻判、“关多久判多久”、判处缓刑、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就成为许多法官替代无罪处理的“替代方案”。我今年在深圳办理16.9亿套路贷诈骗案,就是通过这种“替代方案”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判决1年10个月,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商量后也只好接受。既然无罪释放,那么从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也就成为律师的理性选择。 4、无意制造冤案 遇到找个理由轻判有罪的法官,依旧是我们律师的“幸运星”。如果遇上“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法官,无视证据漏洞无视逻辑关系直接制造冤假错案,那就是刑事辩护的悲哀。这些年经常遇到明明律师已经充分阐明了无罪理由而且庭审效果很不错、律师的无罪意见有理有据,却遇上法官用他的“看法”乃至“想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就郁闷了。大部分法官当然无意制造冤假错案,只是他们缺乏刑事法律思维,例如用民商事的法律思维例如“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来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来作为入罪的方法而不是出罪的方法,这就出现了明明无罪却要判决有罪乃至重罪的情形。还有些法官出于朴素的善恶观念认为“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一旦被告人不能“自证清白”就认为他们有罪,乃至矫枉过正要求被告人承担极不合理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在强奸罪等私密案件中,这就出现了一系列悲剧。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 无意制造冤假错案,那是被告人的不幸更是法官的不幸。但还有比这更恶劣的情形,那就是一些法官有意制造冤假错案。这些法官并非不懂法,也不是不清楚被告人是无辜的,但他们因为种种原因例如为了完成审判任务、故意曲解政治要求、收受他人贿赂等,有意制造冤假错案。这样的案件比无意制造冤假错案,容易被发现,也容易被纠正。每年都会暴露出一批落马官员干涉案件或枉法裁判的案件,毕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是我国对于刑事再审“门槛”太高,严重影响了错误的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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