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出生日期“最早表” 一般情况下最早表为第六类的《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若档案中无入团材料,可在第二类自传,第四类中学毕业生登记表,第五类早期政审材料,第九类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第十类体检表等查找。 如何判断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是否真实? 当干部档案最早材料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档案材料出现不一致时,在排除误填的情况下,要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为依据,按照“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的总体要求,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从2006年10月起,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涉嫌造假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涉嫌涂改造假,主要是涂改最早形成材料或关键材料的出生日期等;二是涉嫌材料造假,主要是伪造虚假的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形成材料。可通过逻辑推算进行初步判断。比如,可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参军入伍、入团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再比如,可根据《干部履历表》、自传、政审材料、《入团志愿书》、《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中记载的家庭成员年龄,进行互相比对印证,推算其年龄是否合理。 出生日期认定,档案第5类中须有哪些材料? 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发现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按照要求进行认定后,档案中第5类须有以下认定材料: (1)《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审核意见”栏,填写专项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审核意见,其中档案涂改的,要对涂改材料逐份登记说明。初审人和复审人须签字并注明时间。“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栏,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干部信息审核认定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注明时间并加盖公章。“本人意见”栏,如干部本人同意组织审核认定意见,填写“同意”,签字并注明时间。“备注”栏,主要填写两方面内容:一是干部本人拒不签字的具体情况;二是档案涉嫌造假、经组织调查一时难以查清需记录在案的具体情况。 (2)证明材料。原始户籍内册、人口普查登记表、登记卡片、出生证等复印件,须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 二、对干部出生日期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 坚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让造假者得利,更不能重复得利。 最早最先 严格执行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即“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指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 全面取证 对涂改、虚填(填大、或填小)等涉嫌造假且难以认定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阅原始户籍档案。原始户籍材料形成时间早于干部人事档案的,以原始户籍档案为依据;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晚于干部人事档案的,须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取证的原始依据材料须是原件且无涂改,如有涂改应认真甄别,并视情况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 严格组织认定程序 全面调查取证后,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对干部的出生日期做出认定。未按上述程序认定的,不予承认。对档案造假的,除要认真纠正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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