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共涉及税收风险18项,其中涉及增值税8项,涉及企业所得税9个,同时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项。 一、将取得的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风险描述:为集体福利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额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筛选出用于集体福利的发票,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财产保险企业涉农保险项下非增值税免税险种相关的政府补贴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风险描述:取得的涉农保险的政府补贴,如保险业务险种为非免税险种,应将收到补贴计入应税收入一并计提销项税额。此风险适用财产保险公司。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营业外收入一补贴收入”“保费收入”及“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明细账,企业收到的与保费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应计提销项税额。 三、发生退保业务未及时冲减销项税额。 风险描述:发生退保业务后,在冲减保费收入或确认退保金的同时,应及时冲减相应的销项税额。在营业税时期,从账务处理上无论是冲减保费收入还是确认退保金,均不与税金直接挂钩。营改增后,对于退保业务应同时考虑销项税额的冲减。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保费收入”、“退保金”、“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额”明细账及相关凭证,企业在发生退保业务后及时冲减销项税额。 四、处置损余物资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损余物资主要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由于损余物资的管理与处置一般由综合部门或理赔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对于损余物资处置缺乏控制,因此,可能存在处置损余物资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此风险适用财产保险公司。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理赔部门或综合部门损余物资的管理情况及处置情况,调取损余物资管理台账,审核“损余物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调取原始凭证还原业务事项,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对保户质押贷款业务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利息收入,未及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人寿保险公司的保户质押贷款等业务由于贷款时间短(一般为6个月)、金额相对较小,一般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利息收入,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及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保户质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时间,审核分析“其他业务收入一利息收入”等科目,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时间计提利息收入及销项税额。 六、发生固定资产清理未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或适用计税方法错误。 风险描述:营改增后,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全部资产均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企业可能未对处置的固定资产计提增值税。此外,对于营改增之后购入并抵扣的固定资产在处置时,可能存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未按一般计税方法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结合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确定处置的固定资产取得时间及相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逐笔核实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按规定计提应交增值税及准确适用计税方法。 七、未分别核算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与服务,未将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风险描述:对外捐赠的增值税处理,无论是货物还是服务,均应视同销售。财税(2016)36号文中关于视同销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对外无偿提供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造成公益性捐赠仅因为捐赠内容不同,纳税义务完全不同。可能存在未将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营业外支出一公益性捐赠”科目下应分别核算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与服务;针对捐赠货物的事项,应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八、将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或取得利用营改增之前已经完成,但是尚末开具发票的合同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描述:为尽可能多获得进项抵扣,企业可能存在将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迟在营改增之后认证抵扣的风险。此外,还可能存在将营改增之前已经完成,但是尚未开具发票的合同,在营改增之后要求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六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营改增后首期申报进项税额的发票抵扣联的开具时间是否早于2016年5月1日,进项税发票所对应的合同日期与发票日期应相符。 九、赠送保险未视同销售 风险描述:赠送保险分为公益性捐赠保险、买赠性促销和其他形式赠送。在2015年之前保险企业赠送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不存在差异。保监发(2015)12号第六条规定人身保险企业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应按照监管规定计提责任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因此,2015年后的赠送保险业务在收入确认上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出现了差异,产生赠送保险未视同销售的风险。此风险适用人寿保险公司。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业务系统中赠送保险保单签订情况,按月汇总整理;关注保险企业各种形式赠送保险的会计核算,确定是否按照保监发(2015)12号文不确认保费收入。针对未确认保费收入的情况,在业务系统中查找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作为视同销售价格。最后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时将赠送保险业务按视同销售处理。 十、在计算佣金手续费扣除限额时扩大计算基数致使手续费佣金支出超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佣金、手续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存在扩大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从而扩大佣金手续费税前扣除额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保费收入”“退保金”等科目明细账,手续费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和纳税调整额应准确计算,防范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额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十一、保险直销业务违规提取手续费用于其它用途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通过中介公司为直销业务实现的保费收入违规提取手续费,用于支付营销员奖金、银行保险销售渠道手续费或其他用途等,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企业直销渠道,掌握其客户及签订保单情况,通过业务系统手续费模块,如存在直销签单却计提手续费情况,应将这部分手续费做全额纳税调整。 十二、利用其他票据报销方式列支未实际发生的或无法取得票据的防预费并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实际经营中,财产保险公司的部分防灾防损费,入账的凭证为被保险人购买防灾防损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发票名头为被保险人);寿险公司非指定体检机构的“核保体检费”的入账凭证为被保险人体检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发票名头为被保险人)等。防灾防损费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存在虚列费用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企业防预费预算、防预费内控制度及流程和记录防预费支付、投保单位防灾防损情况等事项相关档案,“防预费”明细账和原始凭证,鉴别防预费发生的真实性和所取得票据真实性与相关性。 十三、将计提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税法规定,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不在文件列举的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范围内,但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理赔费用准备金作为成本费用进入当期损益,二者存在差异。因此,保险企业可能存在将计提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科目明细账,确定进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对应进行纳税调增。 十四、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超过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标准,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税法规定对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保险企业可能存在税前扣除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一已发生已报告部分超过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标准但未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应付赔付款”“预付赔付款”科目明细账,当年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与“未决赔款准备金中的一已发生已报案”进行比较,如果高于限额,应做纳税调整。 十五、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口径大于税法规定。 风险描述:赔付支出包含直接赔款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科目,口径大于税法所称的“实际赔款支出”,且部分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无法分清直接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因此,在计算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扣除限额时,保险公司存在限额计算基数口径大于税法规定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 防防指南:重点关注“赔付支出”等科目明细账,实际赔款支出金额与未决赔款准备金一已发生未报案的计算的基数进行比较,计算基数应为税法规定的实际赔款支出,不含理赔费用。 十六、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描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资产成本,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计入资产初始成本,不得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可能存在将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成本”、“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手续费支出”等科目,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明细账借方发生情况核实相应记账凭证,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做纳税调整。 十七、将赞助费混入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在经营中会发生对公益性活动如马拉松、徒步大会等赞助保险的经济行为,将此类赞助支出混入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市场活动,如存在业务赞助费计入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并税前扣除的情况,应进行纳税调整。 十八、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形式支付佣金或业绩奖励,未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未视同销售。 风险描述: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形式给代理人支付佣金、业绩奖励等经济行为,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可能存在仅就现金部分计税,而未含非货币形式部分对应金额的风险;同时非货币形式支付行为还存在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营销员佣金及激励方案等管理办法,核查佣金系统数据,如“佣金支出一附加佣金”科目明细中存在实物、旅游、赠送保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佣金及业绩奖励,应查阅相关的支付凭证、缴税凭证等资料,核实是否全额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此类非货币形式支付行为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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