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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被判用维修基金赔偿业主车损

 阿福根 2021-11-09

*全文891字阅读约需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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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裁判要旨

业委会虽然在本案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但因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大部分业主未履行自己的投票职责,通风管道不予拆除的决定系上述业主的共同行为,现该管道脱落致损,该损失也应由地下车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委会作为业主维修基金的管理执行机构,应从地下车库维修基金中支出用于赔偿。

02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某日,朱先生将自己的爱车停在产权车位上。次日发现其爱车上方的通风管脱落,正好砸在了车辆上,于是,朱先生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告上了法庭。

03裁判结果

原告朱先生具体责任比例酌情确定为10%,被告业委会具体赔偿比例酌定为60%,被告物业公司具体赔偿比例酌定为30%。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

0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原告作为业主怠于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一定程度上给通风管道的及时拆除设置了障碍,故其作为通风管道的共有权人之一,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除发布公告外,还应通过设立警戒线、警戒标识或设置保护网等更为醒目的方式提醒业主注意安全隐患,因未充分履行警示义务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业委会虽然在本案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但因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大部分业主未履行自己的投票职责,通风管道不予拆除的决定系上述业主的共同行为,现该管道脱落致损,该损失也应由地下车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委会作为业主维修基金的管理执行机构,应从地下车库维修基金中支出用于赔偿。

05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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