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查办互联网广告案件中,您是否遇见过“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把握?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认定情形 一是部分违法主体主观故意隐瞒、销毁、拒不提供有效的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或拒不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配合举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查清广告费用的情形。 二是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广告,宣传产品和推荐服务,因网站花费项目繁多,网站内容中广告和信息相互混杂,即使是广告也存在合法和违法内容并存的情况,无法单独计算某一单个违法广告的费用,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 三是行业代理或买断资源的互联网广告,只是其中一个或几个广告违法,但是其广告合同为行业代理合同或年度发布合同,无法单独核算这几个违法广告的费用,也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况。 四是免费赠与型广告,因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或者无法验证广告发布合同真伪的,也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况。 五是产品置换型广告,因发布广告的资源是通过商品或服务进行置换的,没有明确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也无法参照市场进行比价,此类广告也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况。 除此之外,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属性通过平台链接、多平台整合等形式实现数据和流量的导入导出,不断转接等,实现其宣传推广的目的。例如广告页面多次的平台跳转,又如返利网、花卷云等淘客类的 App 的存在,此类形式由于更多依赖于技术手段,而非传统的宣传位售卖或竞价排名等推广手段,形式更隐蔽,更难以界定主体行为,而且费用结算往往与实际销售分润挂钩,无法确定具体的推广所得,或者是流量间的分享,无实际现金收益,因而广告费用也无法计算。 广告费用“明显偏低”的情形 一是当事人通过出具虚假材料、证据,使广告费用明显低于该媒体一贯的广告经营价格和正常折扣比例; 二是广告费用明显低于同类互联网广告(可通过相似地域、相似类型、相似产品、相似时间、相似媒介等方法进行对比)的价格,可以认定为广告费用“明显偏低”。 但是当事人如能证实其主张的广告费用真实,提供相关权威性证据,则应当以事实认定广告费用。 互联网广告费用的计算? 互联网广告费用认定有哪些原则? 更多精彩观点请见 《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广告 发展与监管研究》! 作者:刘双舟 张丽君 定价:78元 作者内容 抢先了解 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革新监管思维与创新监管模式已成为广告监管改革的必由之路。本书正是对研究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广告发展规律和监管创新思路学术成果的一个阶段性总结。 全书共十三章。前六章侧重研究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广告发展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后七章则集中讨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实务和监管模式创新等问题。 内容抢先看 第一章 互联网广告模式与监管困境 第二章 广告落地页中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 关键词推广模式的司法考察 第四章 直播带货中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新型广告中的法律问题 第六章 互联网广告专项治理问题研究 第七章 广告导向与导向监管 第八章 互联网广告治理中的技术应用 第九章 互联网广告监测制度研究 第十章 互联网广告案件管辖与受理制度 第十一章 互联网广告证据采集与运用 第十二章 互联网广告费用认定与计算 第十三章 互联网广告案件的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 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广告法律研究,參与相关立法工作。 出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广告法典型案例解读(2016版)》《互联网广告法律制度理解与应用》《新广告法精解与应用》《广告法律法规适用全书》等著作,发表广告法律文章数十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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