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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99元以下掩饰隐瞒无罪?可别辜负了国家、法律和职业尊荣!

 见喜图书馆 2021-11-10

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原来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这一数额标准后,对部分办案人员产生莫大困扰,入罪门槛没有了,标准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达不到10万元的掩饰隐瞒行为怎么处理?最开始各级都在等最高法对司法解释的解读,这么久了大概率是不会出了,所以很多人选择了逃避的办法,对该类案件不立案、不受理,这个现象必须引起重视。俗话说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下面分析一下司法解释修改的前因后果和解决办法。

一、司法解释为什么改?

一是迎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 FATF)2025年对中国的后续评估。2007年6月28日加入该组织以来,中国在反洗钱方面持续努力,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经过三年、召开了不计其数场会议,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最终通过国际组织的评估。2025年将迎来后续评估。

根据FATF国际规则,一国如果未能通过互评估,可能被列入国际合作审查名单(“灰名单”)。一旦被FATF列为不合作国家和地区或国际合作审查对象(“黑名单”、“灰名单”),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该国或地区就会面临FATF的反措施,在吸引国外投资、国际结算等方面受到制裁(国际组织将拒绝与该国合作、面临外国投资减少、在国外不能使用本国银行卡消费等),且将大大增加被反洗钱组织惩罚的风险。我国的经济发展不能承受如此大的影响。

具体到司法办案,一方面国际反洗钱组织在国内立法合规方面的审查极为严格,采取的是“零容忍”态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设置入罪门槛该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2021年司法解释修改去掉了第一条“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这一数额标准。另一方面国际上还指责我们反洗钱工作不力,包括案件数量少等情况

为此我们2021年6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大家可以看一下图中的变化,体会其中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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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与其他条款不相适应。常见的是与本犯相比,掩饰隐瞒行为会出现刑期倒挂或者不对应现象。比如贪污受贿3万元基准刑在6个月有期徒刑,对其掩饰隐瞒则远高于6个月有期徒刑;比如职务侵占8万元基准刑在10个月有期徒刑,掩饰隐瞒8万元则要接近3年有期徒刑。比如抢劫1次100元基准刑在四年六个月,掩饰隐瞒该100元则不构成犯罪。比如盗窃5次总价值1500元入罪没问题,但是掩饰其犯罪所得则不构成犯罪,但实际危害却不少。

二、改了以后如何理解?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本来不是数额犯,却让部分人员产生了数额依赖。

我们回到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里并没有规定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等内容。

回到司法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前三种情形不用分析,主要看第四种情形“(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结合起来告诉我们什么?重点是“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这一句

什么是妨害?看专家观点:

张明楷“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赃物,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赃物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将赃物予以转移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将某建筑物内的赃物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房间的,不失为转移赃物。”张军检察长的书中也是这一观点。

周光权:“转移,是指使赃物发生位置移动,以对抗司法追查的行为。例如将本犯盗窃来的摩托车从甲地骑往乙地就是转移赃物。收购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加以收买的行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除以上方法之外,足以阻碍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进行追查的一切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汉语“妨害”一词是指的“有害于”、“使事情不能顺利进行,使过程或进展变得缓慢或困难”,而并不是实务中有些人所理解的实际造成“不能”查证、无法查获,所以,“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就是本罪的兜底条款。

三、实务之中如何运用?

直接看张明楷论述:由于本罪是妨害司法犯罪,故不能根据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人获利多少,掩饰、隐瞒的财产数额多少确立罪与非罪的标准。例如,掩饰隐瞒他人盗窃所得价值3000元的赃物的,成立本罪。掩饰、隐瞒他人抢劫所得价值300元的赃物的,也成立本罪。但是,掩饰、隐瞒他人职务侵占所得价值5万元的财物的,并不成立本罪,因为他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价值5万元的财物并不是犯罪所得。概言之,司法机关不得将本罪当做财产犯罪,而应当作妨害司法罪理解和认定。

那么在实务中,以本犯入罪标准对应确定掩饰隐瞒的门槛,是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其“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海犯罪进行追究”。比如某省盗窃2000元入罪,那么对掩饰隐瞒2000元的即可启动刑事打击。而对于掩饰本犯在刑事立案标准之下的行为,就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来处理。

当然,这里还不能忘记刑法总则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句。

国家为了发展,根据国际标准修改了法律,目的是提高对洗钱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且增加案件数量,结果大部分人却逃之夭夭不办了,凭自己想象把99999.99以下的出罪,你对国家怎么解释?对法律怎么解释?对你的职业尊荣怎么解释?绝不能法律修改给了你自由裁量的权力,却“每天办案,从不司法”,离开拐棍不会走路,这样不科学吧!

下面罗列一下近两周公开文书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情况,选取的是数额不大、排除盗窃机动车和盗窃电缆以外的文书:

1.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14日起诉,庆同检二部刑诉〔2021〕Z84号,帮忙运盗窃来的原油,现场查获并扣押,价值人民币25396.76元。

2.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3日起诉,沧运检刑诉〔2021〕146号,收购盗窃的五粮液,价值48900元准备出售时被查获。

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29日起诉,婺检刑诉〔2021〕20693号,收购盗窃的钢管扣件价值19000元。

4.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 9 月24日起诉,新原检刑诉〔2021〕496号,6次收购被盗方钢价值9925.4元。

5.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10月22日起诉,甘检刑诉〔2021〕24号,被盗摩托车价值6633.33元人民币(机动车)。

6.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2日不起诉决定书,内包东检刑不诉〔2021〕39号,收购被盗手饰一宗价值24027.6元。

7.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10月14日不起诉决定书,紫检刑不诉〔2021〕64号,收购被盗香烟价值55760元。

8.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20日起诉,阳检一部刑诉〔2021〕Z158号5次收购阳极铜和阴极铜粒子价值约8万元。

9.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15日起诉,鄂天检一部刑诉〔2021〕Z396号,收购2辆摩托车价值9960元(机动车)。

10.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0日起诉,色检刑诉〔2021〕28号,帮助售卖被盗7头牦牛共计价值52969.36元。

11.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15日起诉,巧检刑诉〔2021〕48号,收购李某某盗砍的野八角树认定价格为2600元。

12.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0日起诉,平检刑诉〔2021〕60号4次收购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5304元。

1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6日起诉,曹检一部刑诉〔2021〕Z436号,收购被盗窃的电动三轮车2辆,价值共计7350元。

1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18日不起诉决定书,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Z48号,收购五辆被盗二轮电动车,共计价值6750元。

15.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17日起诉,郑航检刑诉〔2021〕372号,收购被盗的147个雨水篦子价值18728元。

16.通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26日起诉,通检刑诉〔2021〕Z233号,收购七部手机总价值13120元。

17.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7日不起诉决定书,长汽检刑检刑不诉〔2021〕Z17号,收购被盗电脑、车钥匙三次,价值4965.68元。

18.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15日起诉,沈西检刑诉〔2021〕Z419号,六次在收购盗窃来的电动自行车价值22877元。

19.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22日起诉,齐碾检刑检刑诉〔2021〕Z54号,收购九个“三元催化器”价值8050元。

以及近段时间法院一审判决情况:

1.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刑事判决书,2021)晋0823刑初122号,收购被盗摩托车三次,价值164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刑事判决书,(2021)鲁1491刑初262号,收购价值6589元的被盗酒、烟。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刑事判决书,2021)陕0626刑初73号,收购盗窃的1.767吨纯原油价值人民币4217元。判处罚金8000元。

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9日刑事判决书,(2021)苏0205刑初549号,收购盗窃的不锈钢板价值22307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5.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30日刑事判决书,2021)黑0691刑初135号,收购盗窃的原油价值人民币3742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6.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刑事判决书,(2021)陕0626刑初71号,5次以2900元的价格收购盗窃所得柴油价值4138.75元。判处罚金10000元。

7.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6日刑事判决书,(2021)川2002刑初302号,3次收购盗窃电动车价值7144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8.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1日刑事判决书,(2021)冀0791刑初5号,收购盗窃的电脑等赃物价值17014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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