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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结构设计·电动平衡车产品测试及检验企业标准

 kaycet 2021-11-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平衡独轮车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动力能源,具有一个独立车轮,采用陀螺传感器控制平衡的电动平衡独轮车。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 

GB/T 3566-1993 自行车装配要求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378-2008 道路试验总则 

GB 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029.14-2012 电动轮椅车和电动代步车动力和控制系统要求和测试方法 

 术语和定义 

标称电压:用来标明或识别电池的额定电压值。 

控制器:控制独轮车移动速度指令转换为给电机提供(配送)相应电能的所有电器装置和声光显示信息装置。 

命令信号 :控制装置发出的电信号,具有电量显示、声音报警、高温报警、姿态异常报警等功能。 

氛围灯切换:车辆装饰性灯带、灯光的颜色和显示方式的改变。 

电池组充电器 :可将电池组或车辆充电端口与供电电源连接起来并给电池充电的装置。 

满载试验 :按设计额定值进行加载。 

要求 

 总则 

基本参数:基本技术参数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电器部件

绝缘性能电动平衡独轮车应对其电器系统采取防雨措施。系统的所有接线均不应裸露。电动平衡独轮车的车体和电器部件的外壳均不应带电,其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 2MΩ。 

低电量保护:电动平衡独轮车电池组的电量低时,声光报警,停止工作,基于驾驶员体重和剩余电量的智能限速保护。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 60V。 

动力性能要求 

最高车速:电动平衡独轮车的最高稳定车速应不大于 20km/h。 

续行里程:电动平衡独轮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其产品说明书标称值。 

爬坡性能:电动平衡独轮车在标称额定载荷下的最大爬坡角度不小于 15°(包括 15°)。 

整车安全要求 

脚踏离地高度:电动平衡独轮车脚踏离地高度应符合表 A.1 的要求。 

自动停机保护:电动平衡独轮车应具有侧倾超过 60°即自动停机保护,轮胎悬空并飞转后超过 2 秒即自动停机保护。开机状态静置 10min,整机可自动关机功能。 

耐跌落性能:0.3m 高度正上方向跌落到水平水泥地面(轮胎触地),应无明显变形、断裂、结构损伤,试验后,应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超速保护功能:电动平衡独轮车当行驶速度达到最高车速时,其车辆的脚踏板前端应会向上翘起并报警,限制继续加速,使车辆减速慢行。 

整车静载荷:组装好的整车脚踏板与载重固定在专用车架上,其任何零部件不允许有断裂;挂重点的永久变形不得超过 1.5mm。 

制动性能:电动平衡独轮车以最高车速骑行,其制动距离≤5m。 

防淋水性能:电动平衡独轮车防淋水性能应符合 GB 4208-2008 中 IPX3 的规定。按 5.5.7 规定的方法试验后,电动平衡独轮车应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2 MΩ。 

高、低温性能:当环境温度低温达-10℃±1℃,高温 60℃±2℃时,分别持续 2h 后,应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道路行驶试验:需经 200km 道路行驶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应发生整车及各零部件的断裂和电器控制系统各部件的损坏或失效,试验后不应丧失其电动行驶功能。

整车装配要求 

总体要求 

a)电动平衡独轮车应按其型号要求组装,不得有错装和漏装; 

b)电动平衡独轮车各紧固件应紧固到位,车轮应运转灵活; 

c)各对称部件应与车体中心面左、右对称,不得有明显的偏斜; 

d)脚踏板应装配正确,操纵灵活; 

e)电动平衡独轮车的不动件不允许与运动部件相碰擦; 

f) 所有电气导线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导线夹紧装置应选用绝缘材料,接插件应接插可靠,无松脱;电气系统所有接线均不应裸露.。 

轮辋径向、端面圆跳动量:电动平衡独轮车轮辋径向、端面圆跳动量应不小于 4mm。 

整车外观要求 

a)电动平衡独轮车各外露零、部件的表面应清洁、无污渍、锈蚀,商标、贴花应完整、清晰、位 置应正确;外观整洁,完好无缺损,连接件连接牢固; 

b)电动平衡独轮车各塑料件的表面应色泽均匀,无明显的飞边、划伤、裂纹和凹陷。覆盖件应合缝平整,间隙均匀,无明显错位。 

说明书 

每辆整机出厂/销售时应附有下列内容的使用说明书: 

a)制造商名称、商标和型号; 

b)请用户妥善保存说明书,并要求使用人在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产品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产品;且告诫不要将产品借给不会操作的人员行驶,以免发生伤害;骑行者应遵守当地交通法规,骑行时请佩戴安全帽及膝部、肘部和腕部护具;禁止在所在国家/地区法律以及相关管理单位禁止进入的区域内使用;清洁产品时注意事项,确保产品处于关机状态,且已经拔掉充电电缆并扣严充电口橡胶盖!否则可能触电或严重故障; 

c)安全须知:请认真阅读说明书,了解产品注意事项,建议行车过程必须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d)重要声明:请不要在机动车道骑行。骑行请穿戴头盔,护具。14 周岁以下儿童及 60 岁以上老年人勿骑。严禁超速行驶。骑行前务必参照使用手册进行操作; 

e)产品规格和性能指标 

性能:最高车速;续航里程;电池容量;充电电压;使用温度;额定负载 

尺寸:外观尺寸;重量; 

g)三包规定; 

h)生产厂信息。 

 试验方法 

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试验,除另有特别规定外,试验应在以下环境进行: 

a)温度:5 ℃~30 ℃; 

b)相对湿度:45 %~85 %; 

c)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d)检测电器装置的仪表(兆欧表、电度表除外),其精度等级应不低于 0.5 级;直流电源的波纹系数应不大于 5 % 。 

基本参数测量 

尺寸测量:采用卷尺或钢直尺测量,尺寸公差不大于标称值的±2 %。

车体重量测量:采用称重量具 

电器部件试验 

绝缘性能测量:绝缘性能用 250V 兆欧表进行检测,检测蓄电池电极与车体和电机外壳之间的绝缘。 

低电量保护:观察电动平衡独轮车电池组的电压低于欠压值 48V 时声光报警,停止工作的功能。电压升至标称电压后,可否恢复正常工作。

蓄电池标称电压测量:蓄电池充足电后,静放 2h,用直流电压表测量其标称电压,测量值允许比本标准的 4.3.3 规定值标升 15%。 

车辆性能试验 

最高车速试验 

a)骑行者质量(重量):75kg; 

b)试验环境:温度为 50℃~300℃;风速不大于 3m/s;试验时应避免雨雪天气; 

c)试验路面:平坦的沥清或混凝土路面。 

试验步骤 

a)在试验跑道上设置 100m 的测试区间,两端应有足够长的辅助骑行区; 

b)电动平衡独轮车在电动骑行到测试区间之前,应完成全部加速过程,达到其最高车速,并以此速度通过测试区间; 

c)用秒表测定电动平衡独轮车往返通过测试区间的时间; 

d)按式(1)计算最高车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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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该项试验应连续往返电动骑行两次,取其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续行里程试验 

试验条件:续行里程的试验条件见 5.1 条。当试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在环境温度为(25±5)℃ 条件下,进行仲裁试验。 

试验步骤:按本公司的说明书对蓄电池充足电,以正常车速电动骑行到欠压保护装置做出反应为止,记录其骑行里程。 

爬坡性能:选择平直、干燥、清洁、混凝土铺装的人工坡道为试验坡道,允许以表面平整、土质、水泥等坚硬 的自然坡道代替。试验坡道的角度应均匀一致,不低于 15°。坡前应有不少于 1 m 的平直路段。测定试验坡道的角度。 

整车安全要求试验 

脚踏离地高度:将电动平衡独轮车垂直放置,测量脚踏离地高度。 

自动停机保护:将电动平衡独轮车左右侧倾±60°时,轮胎悬空超过 2s 时,观察其自动停机保护功能保护。开机状态静置 10min,整机是否自动关机。 

耐跌落性能:将电动平衡独轮车提高距地面 0.3m 高度上,标准载重自由落体跌落到水平水泥地面(轮胎触地),反复 10 次之后观察车体无明显变形、断裂、结构损伤,试验后,应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超速保护功能:在进行电动平衡独轮车续驶里程试验时可同时进行该项试验,观察当行驶速度达到最高车速时,其车辆的脚踏板前端是否会向上翘起并报警,限制继续加速,使车辆减速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 20km/h。 

整车静载荷:整车在 2 倍额定载荷情况下,保持静压 8h,车体任何部位不得产生开焊和影响使用的变形,车轮轮胎不得出现影响使用的现象。 

制动性能试验步骤 :

a)在试验跑道上设置 100m 的测试区间,两端应有足够长的辅助骑行区; 

b)电动平衡独轮车在骑行到测试区间之前,应完成全部加速过程,达到其最高车速,并以此速通过测试区间; 

c)用测速仪测定电动平衡独轮车通过测试区间的速度; 

d)试验人员骑行电动平衡独轮车通过制动测试区时以最高车速进行制动操作,用皮尺测量其制动距离; 

e)该项试验应连续往返电动骑行 2 次,取其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防淋水性能试验试验步骤: 

a) 将电动平衡独轮车垂直放置于支架上,使车轮接触地面,试验前接通电路,使之处于电动骑 行状态(无须蹬踏); 

b) 在车的正上方 300mm~500mm 处,安装一喷水装置(本试验使用 GB 4208-2008 中 IPX3 的喷头,喷头见图 1),喷头能在电动平衡独轮车的中心基准面内作 180°(前后各 90°)的徊转,向车体作全方位的喷淋洒水;喷头的摆动速度为 10 r/min, 喷水量(常规室温自来水)为 10 L/min±0.5 L/min,水压约为 80 kPa~100 kPa(0.8 bar~1.0 bar), 喷淋的持续时间为 10 min; 

c) 试验后,电动平衡独轮车应能正常电动骑行,检查灯具、喇叭等电器部件,发光发声等信号 功能正常。电动平衡独轮车应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2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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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温性能:将电动平衡独轮车置于高低温箱中温度分别调至低温-10℃±1℃,高温 60℃±2℃时,分别持续 2h后,试验其正常行驶功能,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道路行驶试验 

按道路行驶试验的一般要求进行测试,不得出现任何影响骑行的现象,功能正常。

整车装配要求检验 

总体要求检验:采用手感和目测法检验。 

轮辋径向、端面圆跳动量测量按 GB3565-2005 中 9.1 转动精度的规定进行测量。 

整车外观要求检验:采用手感和目测法检验。 

说明书的要求检查:查阅说明书

检验规则 

总则:电动平衡独轮车须经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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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指在产品设计定型时进行,但在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试验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检验周期:正常情况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再次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或产品的改型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后的生产定型检验时;

b)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或老产品移地生产的批量生产检验时;

c) 合同环境下用户提出要求时。

样本量:提交型式检验的电动平衡独轮车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从逐批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样本进行检验。抽取的样本量应为整车 1 辆。

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包括除“5.6 整车外观要求”项目外“5 要求”中的所有项目。 

判定规则:当所有试验项目均满足规定时,则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果任何一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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