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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区块链电子数据的证明规则及认定路径

 zjshzq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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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李燕蓉

简析区块链电子数据的证明规则及认定路径
 
作者:浅草君
 
近年来,区块链电子数据的广泛使用,从早期质疑其证据形式、取证环境及取证方式等根本上否定其证据资格、证据真实性等,转化为重点核查证据效力、待证事实关联性等认定,或过于盲目,或过于迷信。本文通过简单梳理目前区块链电子取证平台提供的服务、区块链电子数据举证质证规则、司法核验重点等,试图厘清区块链电子数据的证明规则,旨在实现更精准、妥当地将区块链电子数据运用到案件证明过程。
 
一、四种常见区块链的运营主体和服务类型
 
经初步检索,目前市场常见的区块链保全平台有:易保全、保全网、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联盟链IPS区块链保全中心,笔者根据运营主体、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梳理如下:[1]
 
区块链平台
运营主体
服务类型
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
易保全
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君子签、微版权、仲证宝、电子送达/电子凭证/日志保全
联合公证处、仲裁委、互联网法院、版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中心、CA机构等共同发起,并对外开放的联盟区块链平台。
保全网
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
存证确权、侵权监测、在线取证、司法出证
保全网联合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仲裁委和版权局等司法机构,构建完整的区块链司法联盟体系。
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
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IP360(确权、监测、取证、司法通道、维权)、真相搜索、API、真相云平台执法记录仪、手机阵列移动端取证
legalXchain是基于legalFabric框架和要求开放的司法联盟链,主要链接司法机关、法律科技应用、数据主权企业等。
联盟链IPS区块链保全中心
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知产原创存证、电子文件存证、网页取证、证易链App
IPS区块链保全中心是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联合法院、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司法机构,构建的司法区块链联盟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运用在司法领域作为取证、存证等手段已属常见,取证/存证内容主要包括事前监测线索、行为保全记录、事后侵权取证、权属确认等进行保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区块链电子数据若不受质疑,法院基本无需当事人提交相关平台资质等,即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同时,四种区块链平台均属于联盟链,从技术角度来看,证据可信度远高于私有链及其他平台,且大部分联盟链均接入司法机关及鉴定机关,可直接通过多链接点进行验证。部分区块链平台在官网相关栏目附上操作指南,部分区块链平台公开发布操作指引,既可指引取证/存证人规范、合法正当取证/存证,也可从技术角度核实上链证据的技术原理、取证操作是否完整等。部分操作指南只是简单的纲要性说明,目前笔者发现比较完整的指南为《保全网电子数据证据使用指南(2021-2022)》,指南旨在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认定做出规则指引。[2]该操作指南主要从指南适用范围、保全网取证系统说明、保全网电子证据使用说明、出证及专家辅助进行阐述。笔者在阅读指南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
 
其一,关于区块链取证系统。不同于公证机构公证,或人员去到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或由公证人员现场验证,但区块链司法取证缺完全不同,区块链电子数据取得证据资格的前提在于技术上保证存储在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因多点同步存储、不易事后篡改,进而保证链上证据未被篡改。但实践中,区分保全系统及具体操作步骤,需提供不同的链上证据真实性文件,如使用保全网提供设备且取证过程不可操作,可能需提交记录完整日志、清洁设备与真实网络环境;使用保全网设备但取证过程进行操作,可能需要提交完整日志、清洁设备与真实网络环境、完整记录用户操作行为等;使用自身设备,尽量减少用户不必要的操作。[3]
 
其二,关于区块链证据的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立案阶段极为常见的证据仅提交区块链证据的保全证书,但正如保全指南写明:保全证书本身并非证据,实质仅系证据说明,应提交区块链证据的电子数据包。[4]不同的保全网平台区块链电子数据包可能并不相同,但均需完整提交电子数据包,包括日志、设备清洁性报告、视频/图片/音频、代码及资源文件及其他与取证相关的文件。
 
二、区块链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规则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的证据类型后,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证据资格基本无需质疑,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基本梳理电子数据相关证明规则,对各类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的分配已初现轮廓。随着区块链概念火热,区块链电子数据作为新类型证据,笔者从提交区块链电子数据方及质证方对应的证明规则予以简要分析。
 
(一)提交区块链电子数据方的证明规则
 
采用区块链保全的电子数据,首先应由提交方证明链上证据保存的完整性及真实性,电子数据本身并不具有采信的当然性,需要提交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具体证据或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规定指明,线上区块链存储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需要提交方证明真实性才可确认。实践中,电子数据的一方,应承担证明真实性的责任,核验就是方法之一。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区块链证据进行当庭核验,是保证区块链链上证据与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同一性的前提,即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5]实践中,区块链平台证据验证的方法有两种:证据包上传核验及保全号验证。
 
结合上述规范,司法实践中部分情形推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包括:计算机系统合格且运行正常的;对方当事人自认的;负责监控计算机的人作证的;电子账簿得到正常保管的;电子公共记录系履职时正常制作的;电子记录经过可靠电子签名。[6]该类推定真实的情形亦可适用于区块链链上电子数据真实性,典型如直接采信真相网页取证的简单案件,无需当庭进行校验即直接推定真实,但其他类型如过程保全取证等录像类,一般应进行当庭技术核验,无法进行当庭核验,应质疑该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及链上保全证据与提交的区块链电子数据包(如视频)是否一致。当然,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推定,亦需坚守基本的审查规则,当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补充理由或提交补充证据,裁判者应着重审查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必要时需要求提交区块链电子数据方补充提交理由及证据。
 
(二)质证区块链电子数据的证明规则
 
区块链电子数据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技术事实也是法律事实,证明过程及证明规则围绕两种特性开展,技术事实重点在于链上电子数据未被篡改,法律事实主要围绕证据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根据现有规则及学者观点,区块链电子数据质证主要区分入链后链上证据的保存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入链前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7]
 
1.入链后链上证据的质证方法
 
入链后证据的质证较为常见,也是目前司法实践审查的惯例。采用区块链保全的电子数据,当事人需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需要进一步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是否需要提出反驳证据及理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表述并不相同。
 
或规定质证方只需要提出异议即可,201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即可,法院需结合质证情况,审查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核查电子数据重点查看区块链生成、存储等全流程依赖硬件软件环境、电子数据生成主体时间和内容、电子数据存储保管介质和方式、电子数据提取固定的主体及方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是否可验证等。
 
或规定质证方提出异议后,需提交充足的理由,是否需提交相关补充证据并未规定。2021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需要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应综合存证平台资质、当事人与存证平台利害关系、存证系统清洁性及安全性及存证技术要求进行审核。
 
2.入链前证据的质证方法
 
入链前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决定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若入链前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即使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存储后得到链上电子数据,亦无法作为真实的证据予以采信。目前阶段,部分学者指出司法实践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区块链技术通常只能保障入链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它无法倒推入链前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部分案例审查中,仅有极少数案件对区块链证据上链之前真实性进行审查,且主要集中审查在入链之前利用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网页抓取或过程取证时取证环境是否清洁。[8]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质疑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的证据真实性,需提供证据证明或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质疑入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一方需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并足以动摇法院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采信。只有在法院认为该反驳证据或理由已经充足,法院才有理由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后,裁判者会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三、区块链电子数据的核实要点
 
司法实践中,区块链电子数据不可盲目排斥或盲目采信,区块链平台虽作为联盟链的一环已接入互联网法院等司法机关,仍应遵守区块链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资格进行审查,不能仅因证据进入区块链进行保全,降低对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标准。无论作为举证方还是质证方,应着重注意区块链电子数据相关规则。
 
(一)单一性的区块链电子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区块链电子数据作为单一证据时,应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审查,不应因采用区块链技术当然推定其真实性,仍需从证据的基本属性出发,质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三个角度展开。另一方面,电子数据可能通过多种不同取证平台取证,或不同的取证范围但涵盖证明内容相同的多种证据,实质均是同类证据,此种情形应紧扣证据实质,应根据单一性证据审查规则核验待证事实是否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否被采信取决于前文所述的电子数据入链后、入链前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强弱。
 
至于单一性的区块链电子数据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理由说明及启动鉴定程序,个案情形不同,应交由个案裁判者进行决定。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二)生成类/存储类/混合类区块链电子数据
 
英国证据立法将电子证据分为计算机生成证据(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自动生成)、计算机存储证据(计算机相关设备储存录入的信息而获得证据)及计算机混合证据(用户录入信息或命令由计算机内部指令运行而得到,夹杂用户的人为意志和计算机系统主动处理)。[9]因此,对应到区块链电子数据,计算机存储证据更多体现存储功能,无论电子数据复制件抑或存储在区块链的原件,均无法证明入链前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若此种情形仅具有单一证据,质证方提出明确且可信的理由,将使得计算机存储证据的效力获得质疑。形成类区块链电子数据,如全部流程均形成于区块链的电子签合同等,以电子数据的形成过程证明待证事实,此种情况下,实际证据形成过程及证据本身均存储在区块链上,不存在入链前真实性的核验,该类证据的真实性更易接受,不像存储类区块链电子数据。
 
此两种最常见是权属类与行为类区块链电子数据。权属类区块链电子数据更倾向于静态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进行线上存储,该事实本身既能证明权属的真实与否,但行为类区块链电子数据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行为痕迹何记录内容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行为事实,应完整记录网络行为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否则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对行为类电子数据的取证思路,取证应关注取证时间、行为和结果,区分电子数据的持有类行为、系统及网络资源方位行为及外设交互和使用行为等。[10]
 
四、结语
 
区块链电子数据作为新型的科学取证手段,对于诉讼案件意义重大,核实其真实性应注重方法,要区分入链前电子数据及入链后电子数据,注重从:其存储介质上是否确实存在其具体信息及信息是否完全;不同信息或程序是否具有同一性和相似性;信息的真实来源、生成方法、传送路径、属性方法等,需把握整个过程的的脉络;对信息进行静态及动态分析;对信息分析、处理和整合。[11]
 
 
 


注释:
[1]易保全官网https://www./,保全网https://www./,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官网https://www./index,联盟链IPS区块链保全中心官网http://ips./
[2]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保全网官网、公众号检索可得
[3]《保全网取证使用指南》第6页
[4]《保全网取证使用指南》第11页
[5]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王奕:《主动电子数据取证法律问题探究》第10页,上海人民法院出版社
[7]张中、崔世群:来源检察日报,《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文中指出;区块链证据按照时间节点可分为“入链前”和“入链后”两个阶段,区块链证据真实性需要区块链证据在这两个阶段的真实性均得到认定。
[8]张中、崔世群:检察日报,《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
[9]王立梅、刘浩阳:《电子数据取证基础研究》第1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刘浩阳、李锦等:《电子数据取证》第388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11]王立梅、刘浩阳:《电子数据取证基础研究》第2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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