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违法建筑赔偿案件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何适用?

 神州国土 2021-11-13


【观点来源】陈雅琳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解甲庄街道办事处、烟台市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行政赔偿案

【观点概述】所谓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是指私人因信赖行政主体的授益性行为、承诺或规则而产生或可产生的利益。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涉及违法建筑案件中,执法部门未及时予以发现并查处,并不能因此而对违法建筑享有合理依赖利益。

【检索主词】

一级检索词:行政赔偿

二级检索词:信赖利益  正当利益  执法检察

【案例概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雅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解甲庄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核心事实

2008年10月15日,莱山区解甲庄街道孔辛头村委会(以下简称孔辛头村委)、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开发建设'金马山庄’的决议”。

2009年5月16日,原告与孔辛头村委签订《金马山庄工程建设用地合同书》一份,约定:孔辛头村委将金马山范围内的部分荒山、荒坡划归原告,作为原告金马山庄旅游景点工程建设用地;允许管理使用性质为工程建设。此后,原告开始建设、装修案涉建筑物。

2009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字〔2009〕326号《关于建立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同意莱山围子山自然保护区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2012年11月8日,原烟台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孔辛头村委未经批准擅自于2012年春在××村××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街道办事处孔辛头村民委员会限期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叁仟零肆拾肆圆整(¥1133044.00元)。”2013年1月25日,孔辛头村委缴纳了罚款。

2013年2月1日,中共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街道党工委作出烟莱解发〔2013〕8号《关于给予张风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载明:“2012年3月,张风范在担任莱山区解甲庄街道孔辛头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在××村××房。……决定给予张风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3年9月10日,原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莱山分局向莱山区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莱山区解甲庄办事处孔辛头村在村东南拟选址建设敬老院,该选址用地符合莱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3年9月12日,烟台市民政局作出福机筹字第25号《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批准筹办孔辛头村养老院,筹办期限为2年。

2018年9月13日,烟台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关于对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三处问题点位整改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载明:“2017年,环保部卫星遥感发现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3处问题点位,为新增遥感问题点位,分别位于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2018年10月23日,烟台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关于对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载明:“近期,市环保督察组督察期间发现,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孔辛头村违规建筑至今没有清理拆除。……”

2018年10月26日,被告解甲庄街道办和原烟台市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作出催告通知书一份,并通过张贴方式予以公告,主要内容为:“该房屋使用人:你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由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1月8日以涉案土地违法进行了没收。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该没收房屋之内个人财产于2018年10月30日之前自行腾空。逾期未腾空的,损失自行承担。”

2018年11月21日,被告解甲庄街道办和原烟台市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一份,并通过张贴方式予以公告,主要内容为:“房屋使用人:2018年10月26日已经向你下达了腾房《催告通知书》,该通知书已经告知你2018年10月30日前腾空房屋。近期将对莱山区解甲庄街道孔辛头村已没收房屋(包括你使用的房屋)进行拆除。考虑到你的实际情况,请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搬迁存放于拟拆除房屋内的个人财物并腾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2018年11月26日、12月12日,被告工作人员先后三次电话、短信通知原告,按期清理、搬迁案涉建筑物内的个人物品,并腾空房屋,以备拆除。

2018年12月,被告对案涉建筑物实施了拆除。原告因对拆除行为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鲁06行初69号行政判决,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故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案涉建筑物违法。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5月11日,被告围子山管理中心分别向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局、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莱山规划管理办公室发出烟莱围函字〔2020〕1号、2号《征询函》,再次查询2018年10月份围子山自然保护区被拆除的27幢房屋在建设时是否办理过建设用地手续、建设规划审批手续。2020年5月13日,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局复函称:“我局自2005年1月1日以来,从未接到孔辛头村委或村民提报建设用地申请,也没有批准或向上级机关提报过该处建设用地申请。……”同日,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莱山规划管理办公室复函称:“莱山区解甲庄街道办事处孔辛头村委及村民在围子山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金马山生态旅游度假村及所有别墅,不符合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均未经过规划审批。”

2020年7月30日,被告作出烟莱政赔决字〔2020〕5号不予赔偿决定,认为原告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故对原告提出的损失不予赔偿。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根据被告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案涉建筑物拆除前没有生活物品或可以拆卸留存的装修、装饰物品。被告在拆除前留存了屋内视频,后对案涉建筑物进行拆除,并拍摄保存了拆除过程的视频资料。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陆续还有案涉建筑物所在地的其他14位房屋产权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基本一致,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

还查明,2019年10月9日,中共烟台市莱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烟莱编办〔2019〕51号《关于烟台市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更名等事项的通知》,载明:“……烟台市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更名为烟台市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争议焦点

违法建筑赔偿案件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何适用?

最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二是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案涉建筑物系上诉人租赁孔辛头村集体土地建设。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孔辛头村委未经批准擅自在××村××房的行为已被原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违法并处罚。同时,案涉建筑物位于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局及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莱山规划管理办公室的复函也证明,案涉建筑物并未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且上诉人亦未提供案涉建筑物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建筑物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可获得国家赔偿“合法利益”范围,并无不当。所谓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是指私人因信赖行政主体的授益性行为、承诺或规则而产生或可产生的利益。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案涉建筑物系上诉人租赁孔辛头村集体土地建设,该违法建设行为已被原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违法并处罚,且案涉建筑物位于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自始并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上诉人关于项目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获莱山区民政局批准的主张,均系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孔辛头村养老院筹办项目所作,并非针对案涉建筑物建设。因此,上诉人的请求并不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规定,不应予支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