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争 议 焦 点 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 件 评 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当前劳动合同变更最常见的情形之一,也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属于明显排除劳动者在调岗问题上与用人单位协商权利的情形,显失公平,其效力不被法律所认可。因此,用人单位无权仅根据该劳动合同条款就进行调岗。 在本案中,调岗行为没有显示侮辱性和惩罚性;李某之前从事过协助审车专员工作,能够胜任调岗后的工作岗位;相关岗位薪酬标准说明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并未下降。但是,公司未就调岗行为的必要性举证,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李某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较远,对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较大不利影响,公司没有给予必要的补偿;绩效工资虽略有上升,但此薪资差距是由不同岗位的劳动强度、工作完成难度和工作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且绩效工资与劳动者本人的工作业绩密切相关,并不是公司对工作地点变化造成的劳动者不便的额外补偿,李某拒绝调岗,合情合理。 总结 来源:山东省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李谦宠、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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