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裁判要旨 律师解读 律师介绍 C石化公司与B保险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0日签署了《国内贸易信用险保险合同》(下称《保险合同》),以D石化公司应向C石化公司支付的账款向被申请人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且于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最长发票期限内向买方开具相关发票,买方于付款日不付款所导致的债款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申请人、A银行(下称“申请人”)、C石化公司签署《国内贸易信用险保险合同》的附件《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批单—赔偿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申请人为赔款受益人。 申请人与C石化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签署《贸易融资授信合同》,约定申请人向C石化公司发放授信额度人民币28,000,000元,并约定“C石化公司将其应收账款向B保险公司投保。并将应收账款权益转让予授信人,作为申请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偿还欠款责任的担保”。 C石化公司与D石化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签署《销售合同》。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保险赔偿款,但申请人以保险事故并未发生为由拒绝支付。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30,714,729.34元整。 C石化公司与D石化公司是否已经进行交易及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实际发生? 从举证责任的一般法理而言,举证证明某项法律事实“存在”的“肯定性命题”与举证证明某项法律事实“不存在”的“否定性命题”相比较,鉴于举证难度的差异悬殊,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应归于前者。 于本案而言,证明责任原则得以适用,即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请求被驳回的风险。本案实体问题的核心争议点是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本案的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事故业已发生之“肯定性”事实,仲裁庭依此决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案属于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案件,难点是证据的收集,我方胜诉的关键在于巧妙利用证据规则。 一、信用险案件律师办案的思路和重点是核查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的真实性 律师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特别是在仲裁案件中,仲裁庭一般不主动收集证据,这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证据收集要求。 本案中,代理律师代理的是B保险公司,C石化公司与D石化公司是否已经进行交易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然而C石化公司、D石化公司不愿意配合我方,导致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很高,更不要说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案件办理过程中,本所律师妙利用规则,通过向C石化公司、D石化公司阐明利害,成功的引导相关主体说出了案件事实,为本案仲裁策略的选择以及最终的胜诉创造了条件。 二、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和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仲裁庭或者法院无法查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负有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虽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但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发生与否,均不能确定。只有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且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方成就。 保险金请求权人能够初步证明保险事故发生且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即可认为其已完成己方的举证责任。如果保险人要拒绝保险金请求权人的索赔请求从而排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须为其拒绝赔偿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保险金请求权人能够初步证明保险事故确实发生之后,证明“保险事故并未发生”之举证责任方转移至保险人。鉴于此,启动保险事故及保险责任核定的前提是,保险金请求权人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保险事故业已发生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虽然A银行举出了大量证据以证明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是相关证据由于存在较大瑕疵,最终没有被仲裁庭采纳。而我方举出的证明保险事故并未发生的证据亦未被仲裁庭采纳。最终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匠心卓建》是卓建律师的第一本经典案例集,收录了自2007年卓建律师事务所创所以来,卓建律师亲自办理和总结的部分经典案例。全书分八大篇章,分别为公司法案例篇、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例篇、知识产权案例篇、金融保险案例篇、劳动人事案例篇、刑事案例篇、行政诉讼案例以及其他争议案例篇。 《匠心卓建》编委会 主 编 张斌 副 主 编 金振朝00杨林00王志强 编委会成员 朱凯旋00罗梨花00吴疆00钟燕军 王茜00毛晶晶00徐凯00王岭 刘伟 0 0 唐本全00陈意佳00沈冬璇00段璟逸 萧明皓00谢柳思00李国民00贾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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