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第四十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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