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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合伙企业的后续入伙补偿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轻松财税彭怀文 2021-11-20

问:合伙企业的后续入伙补偿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会发生新的合伙人加入的情况。

由于合伙企业在原合伙人的努力下,可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等,导致后面新入伙的合伙人需要付出比原合伙人更多的代价,才能取得相应的收益分配比例。如果是对应在公司制企业上面,就是后面新加入的股东,需要溢价入股。在公司制会计核算中,对于新股东溢价入股的,通常是计入“资本公积”中。

我国目前对于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尚未出台统一的规定,因此对于新合伙人“溢价”入伙的会计处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包括我下面说的处理方式,也是仅供参考。

1、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

财政部最新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包含合伙性质的)应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中,也有大量的合伙企业直接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新合伙人“溢价”入伙时,“溢价”部分只需要计入“资本公积”。

2、不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

不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合伙人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溢价”部分也不计入“资本公积”,而是直接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

对于后入伙“溢价”部分,理论界和实务中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

(1)红利法

红利法认为,如果某个合伙人投资额大于他所获得的股权份额,则此差额可认为是该合伙人给其他合伙人的补贴或红利。因此,应减少该合伙人的资本,而增加其他合伙人的资本。

案例1:甲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A和B,分别出资100万元,各占50%的股权。甲合伙企业营运一段时间后,C作为新的合伙人加入,出资100万元,但只占有20%的股权,A和B各占40%。

第一步:收到C作为新的合伙人出资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合伙人资本-C 1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并反映C给原合伙人A和B的红利

A和B出资100万元,占股40%,每10%对应出资额=100/4=25万元。C占有20%对应出资额=25万元×2=50万元,超额出资=100万元-50万元。

对于超额出资应按照比例分配,A和B各占40%应得“红利”=50万元×40%=20万元。

借:合伙人资本-C 40万元

贷:合伙人资本-A 20万元

合伙人资本-B 20万元

把上述两步的会计分录合并后,可以看出新合伙人C最终“合伙人资本”账户的余额是60万元,刚好等于总出资额300万元的20%。

(2)商誉法

商誉法认为,某个合伙人之所以以较少的投资额获得了较高的股权份额,是因为他向合伙企业提供了商誉。因此,应把该合伙人的投资额和其获得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认定为商誉。

依然依前述的“案例1”为例:按照商誉法,A和B投资额低于他们所获得的股权份额,是因为A和B对企业的前期经营产生了商誉,然后投入到三人合作的新合伙企业中。

第一步:收到C作为新的合伙人出资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合伙人资本-C 100万元

第二步:反映A和B提供的商誉。

C占股20%出资100万元,每10%=100/2=50万元,以此计算40%份额对价=50万元×4=200万元,其中商誉=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借:商誉 200万元

贷:合伙人资本-A 100万元

合伙人资本-B 100万元

由于没有统一规定,以上处理仅供参考。

二者会计处理的影响:合伙企业在会计核算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情况下,总局和多数省级税务局口径是需要缴纳资本金印花税的,计入“合伙人资本”等科目的则暂时不需要缴纳资本金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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