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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 | 市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 保障舌尖安全

 隐遁B 2021-11-24
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综合运用刑事、公益诉讼等多手段办案,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毒豆芽”案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艾某、杨某以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中路北三巷三号为场地,在明知“芽芽乐水剂”“芽芽乐2号水剂”系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在生产豆芽中使用的禁用农药的情况下,为谋取利润,在生产豆芽中使用上述农药,并将豆芽运至市场档口售卖给谢某等人。
同年6月16日,民警根据线索查获上述作坊,现场抓获被告人艾某、杨某,并现场查获80桶疑似添加禁用农药的豆芽(经过磅称重共净重3700千克)、“芽芽乐水剂”1瓶、“芽芽乐2号水剂”1瓶、针筒等物品。
龙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郑夏玲说:“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查扣的豆芽共价值15467元。经检验,查扣的'芽芽乐水剂’'芽芽乐2号水剂’均检出6-苄基腺嘌呤成分;缴获的豆芽检抽样品其中'6-苄基腺嘌呤’均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抽样检验均不合格。”
据被告人供述,添加水剂培植出来的豆芽,外表光鲜饱满,每根都能长到15厘米左右,并且绝大部分没有根须。
案件发生后,龙湖检察院迅速介入,查明事实、证据,并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艾某提起公诉。
那么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艾某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此同时,从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还依法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从业禁止。
龙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郑夏玲说:“食品药品无小事,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违法成品低的问题,对此,为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从业禁止。”
最终,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均予以采信。判决二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还禁止二人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工作,且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务。
“从业禁止”的判决体现的是从重原则,这样的判决不仅彰显法律的威严,而且对社会各行业都是有益的法律警示。
象鼻蚌添加氯霉素案
2020年,饶平人麦某生也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触犯法律,他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份,在汕头市金平区西堤路71号“伟生水产”经营水产品销售期间,2019年1月24日和2019年3月26日,两批次销售添加了氯霉素的象鼻蚌132斤,销售收入人民币5043元。
 
办案人员还查明,被告人麦某生是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向他人购买添加氯霉素殖养的象鼻蚌,然后在明知该象鼻蚌已经添加了氯霉素的情况下,仍进行加价销售。
金平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一级检察官李卫群说:“氯霉素是一种抗生素,是国家列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之一。人们长期服食氯霉素会抑制骨髓造血功能造成过敏反应,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白细胞减少、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还可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及抑制抗体的形成。现在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提高生鲜水产品的成活率,罔顾公众的身体健康安全添加氯霉素,这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是极为恶劣的。”
2020年2月,金平区人民检察院除依法对被告人麦某生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起诉外,还对麦某生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行为事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麦某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禁止麦某生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工作,且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务。同时,麦某生也承担并支付了十倍销售额的公益诉讼赔偿金五万零四百三十元,并在新闻媒体上登报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金平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一级检察官李卫群表示,从本案的结果来看,被告人不仅仅要承担刑事法律的惩罚,还要承担民事法律惩罚性的赔偿,还得承担从业禁止的限制。这种罔顾公众身体健康安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终将害人害己。
正如检察官所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害人害已,社会危害性极大。《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最高刑可为死刑。而且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数量或金额标准,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实施了禁止行为即构成犯罪。如果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标准,则加重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监管部门的齐抓共管,需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格自律,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检察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共同维护我们每一个人“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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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法治在线 记者/杨海珊 谢锦琼
编辑/杰西
编发审核/汕头融媒集团融媒编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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