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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涉股权转让虚假诉讼,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避免风险?

 新用户17325722 2021-11-25
作者:陶程、贾无琦

单位: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要求,重拳整治虚假诉讼。

作为律师,如何防范自身的虚假诉讼风险?如何帮助当事人避免成为虚假诉讼的受害者呢?今日推文,作者结合案例与大家分享虚假诉讼的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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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虚假诉讼频现。

从 Alpha 案例库中,以“案由:股权转让纠纷”和“虚假诉讼”为关键词搜索,今年来有 214 起相关民事判决,其中大多数判决中,当事人一方以对方捏造事实,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真实、做虚假陈述和相关承诺并提起虚假诉讼做为抗辩理由。

以“案由: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和“股权转让”为关键词搜索,有 55 起相关刑事判决,在这些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中,作为犯罪行为人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不合规守法,奉行经济利益至上的价值导向,实施虚假诉讼,借此在并购、股权转让中获取非法利益,而作为并购、股权转让相对方的企业主体却因为缺乏风险防范的管理意识,成为了虚假诉讼的受害者,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典型案例一:周某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 月 26 日发布了 7 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四《周某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正是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涉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i]

【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女,原系杭州 H 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又系杭州 J 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2 年 4 月,浙江 R 集团出资 1200 余万元向周某收购 H 公司股份(含商会大厦房产),并签订并购协议约定 H 公司对 J 公司的债务由周某负责偿还。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周某指使 J 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曹某某等人通过虚增借款、虚增交易环节、归还金额不入账等方式,制造 H 公司欠 J 公司巨额债务的假象,利用虚假债权起诉 R 集团。

周某还通过伪造证据,制造 H 公司在被收购前已将商会大厦房产转让给胡某某的假象,指使胡某某起诉 R 集团,诉讼金额共计 2100 余万元。R 集团民事诉讼败诉,截至案发,已被法院执行 700 余万元。

2020 年 3 月至 8 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 10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 7 年并处罚金 7 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4.5 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 3 年 2 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

【风险识别】本案中,R 集团在并购中未仔细核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债务的真实性,导致虚假诉讼风险发生。

资产状况的披露、债务处理是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主要表现为转让方未尽告知义务或故意隐瞒、虚假陈述公司资产状况和债务处理情况。

上述案例中,周某隐瞒其既是 H 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又系杭州 J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不积极告知 R 集团所收购 H 公司真实债务情况,制造 H 公司欠 J 公司巨额债务的假象,与他人串通伪造 H 公司在被收购前虚假产权转移的证据,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占有 R 集团合法财产。

交易双方对标的股权相关信息的了解系确定是否进行股权交易以及股权价格的基础。

转让方负有积极披露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情况、隐形诉讼、对外债务等基本信息的义务。

另外,标的公司股权架构变动、对外投资、收购及被收购计划等非常态化信息也应当注意,转让方消极隐瞒或虚假陈述也会导致虚假诉讼的风险。

【对企业的警示】该案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典型案例,对于民营企业在进行并购项目时,对收购方和出售方均具有警示、预防的指导意义。[ii]

(一)受让方应注重在股权转让前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处于相对的信息弱势地位,虚假诉讼的风险正是来自于交易前期信息的不对称。为避免虚假诉讼的风险,股权受让方应当完善股权交易前的尽职调查工作。

01

通过查阅标的公司年报、章程,要求转让方提供标的公司审计材料等途径,全面了解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股权架构、资产与负债、收购与被收购事宜、标的股权出资等影响股权交易的因素,核实转让方陈述的真实性。

02

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产权评估机构等相关专业机构,对拟并购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03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详细列明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并由双方予以确认,避免后期争议。受让方应当要求在正式受让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由于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向出让方追偿。

04

向被收购企业进行提前告知警示:必须真实、合法申报企业财务信息,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转让方应注重企业合规、依法披露真实的交易信息

司法实践中对持有更多交易信息的转让方以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转让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向交易对方披露可能影响股权交易成立与否、价格高低的各种因素,积极保持与受让方的信息交流,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以保证争议时协商交流过程的再现;

二是向公司其他股东披露对外股权转让事宜,书面征询转让意见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典型案例二:Q 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郑某、陈某虚假诉讼案[iii]

该案为某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因虚假诉讼而使得企业利益、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6 年 11 月左右,被告单位 Q( 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 S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就转让辽宁 S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相关事宜进行商洽。

2016 年 12 月 25 日,Q 集团董事长被告人郑某与 S 集团董事长李某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2017 年 1 月 11 日,因 S 集团欲与其他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合作,郑某委托被告人陈某代表 Q 集团与 S 集团签署了《协议书》,对双方不予合作一事予以确认。

其中第一份《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共 7 页,第 1 页至第 6 页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特别约定“协议在盖章之后生效”。

李某、郑某分别在第 1 页至第 6 页页面底端居中位置签署各自的姓氏,在第 7 页签署各自姓名。

因 Q(集团)未携带公章,随约定由 Q 集团将已签字的两份框架协议带回上海盖章后寄回。

第二份对双方不予合作予以确认的《协议书》共 2 页,无页码,第 2 页与 2016 年 12 月 25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第 7 页一致,均为签章页。

S 集团在该《协议书》的第 2 页上加盖 S 集团公章。后因 Q 集团未携带公章,随约定由 Q 集团将已盖章的协议两份带回上海盖章后寄回。

随后被告人郑某、陈某与某律师合谋,最终商定将 2016 年 12 月 25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与 2017 年 1 月 11 日签订的《协议书》伪造成新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用以对 S 集团提起民事诉讼。

2017 年 1 月 16 日,Q 集团用伪造《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之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要求 S 集团双倍返还定金 4000 万元,并继续履行《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2017 年 1 月 20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式立案。在此期间,Q 集团对 S 集团持有的 S 股份的部分股权进行了诉讼保全。

自 2017 年 2 月 7 日起,S 集团为应对诉讼共计支付律师费、文证鉴定费、咨询费等费用 706 万,并因此使企业商业信誉遭受巨大影响。

2017 年 8 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单位 Q (集团)有限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人郑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处以罚金及有期徒刑。

【风险识别】本案中 S 集团对印章盖印管理不规范,股权转让协议签署过程出现重大纰漏,导致虚假诉讼风险。

1)股权转让协议形式不规范的虚假诉讼风险

股权交易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是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股权交易重大,且内容复杂,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是必备的要件。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有的企业之间只有口头协议或仅在股东会决议中包含了股权转让内容。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利用不规范的协议形式,否认双方间已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或捏造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提起虚假诉讼。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瑕疵、印章盖印管理不规范的虚假诉讼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一方或双方未签字,或只有一方签字盖章,或未盖有骑缝章,往往被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协议签署的漏洞提起虚假诉讼。

如上述案例 Q 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陈某虚假诉讼案中,Q 集团有限公司利用 S 集团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和盖章的《协议书》,伪造拼凑出新的《股权转让协议》,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对企业的警示】企业应建立规范完整的印章管理制度。

对所有的用章环节进行规范,制度覆盖印章制造、保管、使用的各个阶段:制章、保管、申请使用、留档查询、废弃销毁,包括新技术在印章管理上的应用等。

针对上述案件的教训和经验,企业要注意:对盖完章的任何文本不要脱离盖章人的视线,对多页的文本要盖好骑缝章,在完成用章后,立即对文本进行复印或扫描、拍照留档,最好将扫描留档的文本回传到企业 OA 系统,如果是线下的用章,建议对审批单进行登记,将原始单据和复印件编号后一起存入档案柜保管。

对只有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或只有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的协议、文本,不能脱离盖章、签字一方的管控,必要时予以销毁,避免为虚假诉讼行为人带来可乘之机。

企业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应严格规范:

一是必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明晰展现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减少纠纷;

二是股权转让协议必须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不能打时间差;

三是在委托他人代办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代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委托授权手续且必须规范;

四是双方在缔约或履行过程中应避免形成数份书面协议,如果确因情形变化对原有协议进行变更,应当明确数份协议间变更、替代关系,并明确以何者为准。

另外,上述两起案件也体现了股权转让过程中对企业合规的要求:

股权转让是一种特殊财产的转让,具有买卖的基本属性。

因此,股权转让客体——标的股权的相关信息是股权交易的关键内容。

司法实践中,标的股权相关信息,包括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转让方出资情况、收购情况、标的公司股权架构变动情况等,成为影响股权交易正常进行的主要风险,其中股权转让协议瑕疵、标的股权瑕疵、资产状况的披露、债务处理等是虚假诉讼风险高发区。

因此,企业应当重视股权转让过程中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防范,并将其作为构建企业合规、促使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企业自身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也应当遵纪守法,树立合规意识,不能违背诚信原则,实施虚假诉讼,侵害其他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自己涉罪。

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社会诚信,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打击,亦是规范企业合规,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

对律师办案的启示

一、律师可以将虚假诉讼风险防范作为业务新增拓展的方向

只要有争议,必有诉讼,则必然有虚假诉讼的风险。律师可以通过帮助企业构建企业合规体系,建立虚假诉讼风险预防机制、虚假诉讼风险识别机制和虚假诉讼危机应对机制,在企业文化中注入虚假诉讼风险意识。

对虚假诉讼等刑事风险出现前进行预警,在危机出现后迅速及时应对,防止风险扩大,变被动为主动,化危机为商机。

二、律师在办理企业作为受害人的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刑事控告、民事申诉相结合的思路,并把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请依职权监督作为主要救济途径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公安机关的虚假诉讼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法院做出的虚假诉讼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上述两起案件,被害人企业的救济均采取了刑民结合,并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律师在代理虚假诉讼类案件时,应当把握好检察机关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办案思维和规律,刑民并行,以较小成本和较低风险给予当事人权利救济。

三、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坚守职业道德,注意防范自身的虚假诉讼风险

上述 Q 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陈某虚假诉讼案中,律师也参与了虚假诉讼的出谋划策,这不能不引起每位律师的重视。从近年来多起律师涉虚假诉讼刑事判决来看,法院的裁判观点是:身为专业律师,违背执业准则实施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不符合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利用其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积极实施犯罪,系主犯[iv]。因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注意:

1.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不主动参与谋划虚假诉讼;

2.要善于识别虚假诉讼,心怀警惕,做好防范;

3.要正确处理接受委托和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继续诉讼,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是虚假诉讼的,可以辞去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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