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讲座】台湾检察制度概述

 李煜律师 2021-11-25

专注刑事办案,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今天跟大家介绍台湾检察制度的一些基本情况。

01

大家都知道,台湾检察制度起源于日本统治时期。1896(明治29年)颁行「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出现检察官官制,1906年(清光绪32年)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为全国最高终审机关,配以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1945年至1949年间,国民政府接收台湾时期完成衔接,由于都是源自欧陆检察制度,关于检察官职权、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关系、检察一体化运作原则、体制均与日本相仿,因而得以顺利衔接。

02


台湾检察署的设置跟大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是有很大区别的。台湾是五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司法权主要属于法院,检察署是在行政院下属的法务部下管辖的一部分,但(办公)地方设置在法院内部,叫最高法院检察署。这个就跟大陆区别很大的地方。最高法院检察署是最高的检察机关,下面设置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及台中、台南、高雄、花莲分院检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检察署,以及21个地方法院检察署和专业检察署

然后在法务部的体系内,最高法院检察署内部分为检察总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在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也是设置检察总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

检察长是总管、总领检察署的管理,分为咨讯室、政风室、统计室、会计室、人事室、书记处、法医室、检察事务官室,由主任检察官针对检察事务官室进行领导,承接观护业务和检察业务。而另一个重要的职位是书记处,书记处下设资料科、研考科、总务科、文书科、执行科、记录科和法警室。

03

检察官是怎么任命的呢?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官特种考试。每年司法官考试报考人数约在50006000人,97%以上是大学法律系毕业生,每年平均录取100120人,录取率约为3%。

通过司法官特种考试后,需进入法务部司法官训练受训两年。成绩合格者,可以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

检察官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担当自诉以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因此,检察官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全程的参与者。

    检察官为侦查主体,对于所有刑事犯罪,得自行或指挥司法警察实施侦查行为,并监督司法警察之作为合法正当。

04

这是一般检察官的职责,还有一个特殊的,叫什么呢?就是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置特别侦查组,简称特侦组。这个名字大家可能经常在台湾的重大贪贿案件、重大、敏感案件中听到。

特侦组的主要做什么,特侦组对下列案件管辖:

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级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

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之案件。

特侦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执行职权不受管辖区域之限制,也不受级别限制。立法院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赴立法院报告。特侦组的职权非常大,不受钳制,这就是特侦组的特别职权。

05

在诉讼制度变革下,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和职能也发生变化,表现在四个方面:

1.检察官丧失部分强制处分权,采令状主义

2.从职权进行主义到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

3.从被告的人权保障到加强被害人保护

4.增强检察官的公益角色

因此,检察官的角色可以总结为,给给肯自新的人以弥补的机会为国家节省司法资源,兼顾正义与人权。

总结上面的情况,检察官的身份是四种,一是司法官;二是侦查主体与公诉主体;三是法律监督者;四是公益代表人。

从上面的介绍看,台湾的检察制度跟大陆目前实行的检察制度有很大的区别。通过介绍这些,让我们了解海峡两岸在检察制度的区别,检察官的工作、职权、职能的区别,更多的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学习。通过司法机关和法学院的频繁互动,相互学习借鉴,更好的实现法治。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