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陪嫁物往往是家具、电器、金饰等实物,而对于实物而言,因购买后往往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引起纠纷时,对于陪嫁物具体为何物,价值多少往往男女双方意见不一,特别是对于金饰,因价值较大但举证较难,若男方不予认可的,女方则十分难以举证证明有金饰陪嫁物并尚在男方处。而金饰对于闽南如晋江等地而言,数十万上百万的金饰又十分常见,因此,若遇此情况,如何举证证明金饰呢?女方可以通过双方确认录音、以及购买金饰时的清单并就金饰具体价值、重量等予以明确的证据等相互印证用以证明。若女方既无购买清单、又对金饰的价值等情况无法说清又无其他证据的,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则多以缺乏证据为由,不支持女方的该部分请求。
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3084号《吴露露与颜远兴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观点:关于第三个争议的焦点问题,上诉人吴某主张其将嫁妆金戒指两个、金指套一个、金手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排链一条、钻石男戒一个交由被上诉人颜某保管,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故上诉人吴某请求由被上诉人颜某返还上述金器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