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公布了最新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记机关撒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离婚冷静期最早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而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取消了离婚审查期的规定,当时可谓说是便民之举。 不少人提出,这样立法操作一般的结局就是极大的降低结婚率,而不是降低离婚率。但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事实上国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结婚这种事情时往往不会去考虑最终最坏的结果,就好像大部分人都不喜欢订立遗嘱,觉得这样不吉利。并且每对夫妻在步入婚姻时都觉得能和对方走到永远,不会认为自己会离婚的,因此《民法典》这样规定是不可能起到降低结婚率的作用。 这个时候,我得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不能马上登记生效的情况下,可以先作个财产约定,不含离婚内容的财产约定,至少可以保障财产分配的有效性。 这似乎能给婚姻律师带来不少业务,从这个角度而,作为家事律师,利益相关者,我是乐于看到的。可作为一个单纯的法律人,我真觉得离婚冷静期没有什么意义。要相信群众会将自己的事情处理好的,不需要外界过多的干预,对群众要有信心,不要老是将群众当成孩子,操太多的心,什么事都想帮上一把。 菜驴杂录: 人表达的永远不是他所说的内容, 而是渴望被理解的心情。 ——苏更生 蔡思斌,执业逾二十年,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排版:林俊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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