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租房、承租人、拆迁、补偿 裁判主旨 案情简介 法院观点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产在房改前系淇县粮食局分配给孔某贵居住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淇县粮食局,不是孔某贵的个人财产。房改时,涉案房产由淇县粮食局出售给孔某其,孔某其交纳房改资金后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其相应的拆除补偿应由所有权人即孔某其享有。 关于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有权对承租权进行继承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都没有明确规定公房的承租权利属于遗产范围,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为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公房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中,孔某贵依法取得了公房租赁权,其去世后,孔某其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是基于法定的继续租赁权,而不是继承权。 蔡思斌律师评析 蔡思斌,执业逾二十年,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排版:林俊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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