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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谢某元职务侵占案重审二审遭遇“套路审”

 新用户17325722 2021-11-27
距离安徽黄山谢某元职务侵占案重审二审维持原判已有一个月。获得取保、不起诉、无罪、罪轻等结果被称为“成功案例”,中立一点的说法是“有效辩护”。这个案件从结果来看,没有达到可以接受的辩护目的,是失败了。

我不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属承诺结果,从一审到重审二审,历经四个阶段,往返黄山、祁门十次以上,他们认可我的工作,但我内心跟他们是一样的,一直希望实现结果,不管之前收的律师费是多还是少。要说一点有效辩护效果没有,那也不是,20207月到10月的第一次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刑期是3年,而第一次一审刑期43个月,也去掉了13个月的刑期。

失败的经历也要记录。形容第二次二审是“套路审”,是有缘由的。

本案在916日到了黄山市中院后,中院当天向黄山市检察院出具《阅卷通知书》:现我院决定择期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刑诉法》第235条“二审法院决定开庭的公诉案件,应及时通知检察院阅卷”,请派员来刑一庭阅卷,并准备出庭履行职务。我在923日去交委托手续、二审开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在书记员带领下到检察院阅卷,这份《阅卷通知书》就是在那里拍到的。

1015日,周五上午,我打电话给检察官,他说已经收到我的辩护意见,下午就把案件送回给法院。中午下班前,书记员打电话来,不是通知开庭,而是通知我提交辩护词,法官也不给开庭或不开庭的确定信息。我表示,阅卷通知书不是写着开庭了,这还确定不了开庭?

1018日,周一上午,我打电话给承办法官,其表示还是要先交辩护词过来,觉得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了,没有明确开不开庭。这种作法一般是不开庭的节奏了。我最后在1019日先交个庭前辩护意见。

1026日,另一名本地律师称下午要去拿裁判文书了,惯用的八个大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没收到裁判结果的通知,更没收到不开庭的通知,没办法进一步补充意见,也失去了在诉讼中申请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好机会。

合议庭用了一周时间,就把重审二审定下来。我不得不对他们表示佩服。承办法官和审判长还是第一次一审的法官,过了一年时间,记忆力还这么好,第三位法官那么快把案卷看完。也许,他们尽快定案后,就能免受我多次要求开庭以及提出其他申请的打扰了。

二审开庭难,辩护界早已有反映。本案是二审不开庭的又一形式,而且更加书面化审理,二审法院不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还可以先通知检察院阅卷,准备开庭,拿到检察机关的书面意见后,又不开庭了。二审法官是想民主些,多听意见,实际上是受检察意见主导,假如检察院建议改判,他们可能就开庭,假如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他们就不开庭了,这反而成为维持原判的又一理由。既然启动了刑诉法第235条,程序目的就是让检辩双方意见展现在法庭上,只是在后半段又不开庭,辩护人怎么对二审检察意见进行回应?违背第235条也没有什么后果,二审法官可能觉得开不开庭已经不重要了。

程序不公体现在实体不公上。这主要体现在对待证据的问题上。

重审期间,检察院只做了一次补充侦查,到8月,没有履行补充侦查程序,径直要求公安机关委托补充审计,这份材料就直接进入法庭,补充审计人员连20202021年的年审都没有,审计材料不完整,结论不中立、不客观,开庭质证后,审计机构做了补充说明,一审法院也没有征求辩护人的意见,就直接下判了,二审裁定认为对这些问题都不是问题。

一审法院卷宗庭审笔录明确载明谢某元当庭供述笔录有问题。储某强、谢某元笔录载明有讯问同步录音录音。我在庭前庭中申请调取,直到二审才知道公安出了说明,否定录音录像的存在,明显是在撒谎。谢某元的笔录至少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存在疑问。仅有签字捺印无法排除疑问。那些村民承认在改制方案、改制会议记录签字了,合议庭怎么就不能一视同仁,认为他们也应该对改制如实知情呢?而且,储某强从来没有供述承诺,当庭还进行否认。可是,二审裁定认为谢某元多次笔录能证明储某强给予谢某元改制承诺,谢锡元签字捺印,在庭审中没有对取证合法性提出异议。

储某强当时是建峰村主任,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贷款投资到企业。可是,二审裁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储家强与建峰村约定贷款投资入股。难道储某强自担风险投资企业是在做公益吗?在被告人已经完成证明责任的情况下,二审法官还要强人所难,继续把证明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

谢某元为了增加建峰村收入,在储某强提议下,才进行召开改制会议,改制很多事情都是储某强安排人去做的,谢某元事后也没有侵占到什么,作用显然不是主要的。二审裁定继续把其当成主犯。

这只是部分问题。不开庭的话,这些问题难以解决。

我在重审期间,翻阅到法院正卷,知道第一次合议庭法官主张证据不足的无罪意见,但在专业法官会议上院长、副院长形成定罪意见,审委会讨论决定定罪。讨论笔录都比较简单,审委会委员用一个多小时就把案件给定下来了。重审期间,副院长和一名审委会委员成为合议庭法官,结果也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我在开庭时申请他们回避,他们拿出了最高法刑诉法解释关于回避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来驳回申请。重审二审,再强调回避事由,二审也不会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了。

这是我在安徽办理的第二个案件,暂时落下帷幕。在得到二审匆匆维持原判的那一刻后体会到辩护失败的沉重感。68岁的当事人因此要去服刑。在结果上,我有愧于他,只能表示其要继续申诉的话,我愿意提供帮助。

附:
安徽黄山谢锡元职务侵占案重审二审辩护意见
企业改制变更登记为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安徽谢某元刑事上诉状
【动态】安徽祁门县职务侵占案二审无罪辩护,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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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智鹏,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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