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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中国18种税收制度|基础·简要

 刘刘4615 2021-11-29

庞永智律师 合同税务律师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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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6,958字,通读后能了解中国税收制度,熟读后能熟悉每种税收的重点内容

大家耳熟能详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买房的知道契税,买车的知道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炒股的知道印花税,开矿的知道资源税,但还有九种税很多人不知道,比如抽烟的不知道烟叶税,喝酒的不知道消费税,农民不知道耕地占用税,包租婆不知道房产税,除此之外,还有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一、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基本覆盖了所有的销售货物和服务行为,但只有境内的应税行为或者进口货物才征收增值税,在境外销售货物或服务不征增值税,且境内销售仅就增值额征税,进口环节是就货物进口金额征税,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x 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大部分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进口货物的税率是13%;大部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税率是6%;

只有少部分销售货物和服务的税率是9%:比如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醵、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增值税征收率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增值税征收率一般是3%,只有少部分业务的征收率是5%或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此项优惠政策年底到期后可能会继续延长实施期限。

二、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广义上看,消费税应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但实际上,消费税主要指对特定消费品特定消费行为等课税。

并非对所有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目前消费税仅对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十五种商品征收。

1.,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包括卷烟(生产环节:甲类卷烟税率56%+0.003元/支,乙类卷烟税率36%+0.003元/支;批发环节:税率均为11%+0.005元/支、雪茄烟(税率36%)和烟丝(税率30%)。

2.,指酒精度在1 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白酒(税率20%+5毛/斤)、黄酒(税额240元/吨)、啤酒(税额220元/吨和250yuan /吨)和其他酒(税率10%)。

3.高档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以及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税率15%。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白金、钻石(前面四种税率5%,其他的税率10%)、宝石、珍珠、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包括各种鞭炮、焰火。税率15%。

6.成品油,包括汽油(税额1.52元/升)柴油(税额1.2元/升)、石脑油(税额1.52元/升)、溶剂油(税额1.52元/升)、航空煤油(税额1.2元/升)、润滑油(税额1.52元/升)、燃料油(税额1.2元/升)7 个子目。

7.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 个或4 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乘用车(税率1%-40%)、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5%)和超豪华小汽车(税率10%)。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除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外,在零售环节再加征一道10%的消费税

8.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税率3%和10%。

9.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税率10%。

10.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税率20%。

11.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 米小于9 0米 ,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税率10%。

12.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加工而成的各类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不包括以竹子为原料的一次性筷子。税率5%。

13.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税率5%。

14.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税率4%。

15.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税率4%。

那么,为什么大家购买上述消费品的时候却感觉不到消费税的存在?因为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单一环节征收,生产环节征收后,在流通环节不再征收,只有个别消费品在两个环节征收,比如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况且消费税是价内税,已经包含在商品价格中,不像增值税那样在发票中分开列示,所以大家都感觉不到消费税的存在。

三、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 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但不包括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上述两种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征收对象有所不同。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基本税率25%,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是5%(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和1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0%,但实际按照10%征税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金额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一般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扣除项目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不得扣除的项目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是指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以下九项:

(一)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三)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上述四项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年计征,税率3%-45%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全年收入额 - 60 000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 60,000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全年收入额 = 工资、薪金所得全额 +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 + 稿酬收入的56%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

1. 子女教育纳税人年满3 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 年)。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按照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 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8,000元 。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扣除标准为每年13,2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 

6.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指年满6 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统一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非居民个人的规定:略。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3%
0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
2,520元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
16,920元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
31,920元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
52,920元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
85,920元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
181,920元

(五)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或 :应纳税额 = (全年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x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5%
0
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
1,500元
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
10,500元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
40,500元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
65,500元

(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七)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 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八)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税率20%。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 .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 )的所得 ,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人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 ,在律师当月分成收人的3 0% 比例内确定。实行这一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 ,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五、城市建设维护税(简称:城建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专款专用于保证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城建税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而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除特殊规定外,即:

1.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

2.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x 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x 征收比率

六、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收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实际支付价款 x 税率

实际支付价款 = 烟叶收购价款 + 价外补贴

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七、关税,是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 “境”是指关境,通常情况下,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但当某一国家在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时,这些区域就处在关境之外,这时,该国的关境小于其国境。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以下称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另一类则是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 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海关用以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成交价格应符合的条件:

1.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3. 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完税价格办法》 的规定作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4.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 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6.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 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 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6.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自2016年 4 月 8 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 ,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 ;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八、船舶吨税,是根据船舶运载量课征的一个税种,源于明朝以后税关的“船料”。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吨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船舶净吨位X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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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 属于对自然资源开发课税的范畴。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资源税税目包括5 大类,164个子目,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1 . 能源矿产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3) 煤 ,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 煤 成 (层 )气 。

(5) 铀、社。

(6)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7) 地热。

2. 金属:黑色有色金属

3. 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

4. 水气矿产

(1)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氮气、氨气。

(2) 矿泉水。

5

(1)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2) 天然卤水。

(3) 海盐。

十、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应税污染物,是指法律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目前只包括工业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稅,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 ,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其中,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 大城市人口在50万人以上)1.5〜30元

2. 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50万人)1.2〜24元

3. 小城市人口在20万人以下)0.9〜18元

4.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

4.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税率体标准如下:

1.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每平方米为10〜50元

2.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4.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十三、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

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 ;

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 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x(1 - 扣除比例)x  1.2%

2. 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 x  12 % (或4%)

十四、契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 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十五、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是否发生转让行为主要以房地产权属 (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 )的变更为标准。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未转让的 (如房地产的出租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继承、赠与、出租、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交换,是指一方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使其升值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地产虽然有增值,但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人,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 (不含增值税 ), 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中减除下列相关项目金额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上述第1和第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上述第1和第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 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 .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其目的是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岀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土地增值额 X 适用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 X 速算扣除系数

公式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的确定取决于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时 ,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x 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时 ,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x 40% - 扣除项目金额 x 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未超过200%时 ,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x 50% - 扣除项目金额 x 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时 ,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x 60% - 扣除项目金额 x 35%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六、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自2020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作为计税价格。

2.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稅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x(1 +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4.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x 税率

十七、车船税是指在中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1. 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3.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 年应纳税额4-12) X 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 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月份 )+1

图片

十八、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

共13个税目:

1.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税率万分之三。

2.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税率万分之五。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税率万分之五。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税率万分之三。

5.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税率千分之一,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税率万分之五。

7.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税率千分之一。

8.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也属于借款合同。税率十万分之五。

9.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税率千分之一。

10.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税率万分之三。

11.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税率万分之五。

12. 营业账簿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元。

13.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税额5元/件。

参考书目: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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