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报告是检测的结果,也是检验检测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成果。检验检测机构的一切质量管理行为都是围绕保证检测报告质量实施的。因此检测人员,无论是从事管理的还是开展检测的,必须了解检测报告应完成的任务和质量把关的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重要性。 检测报告应包含委托和检测的所有信息。其来源为委托合同和原始记录中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工程名称、委托单位、经手人、监理单位和责任人、联系方式、委托检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 (2)材料:材料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时间、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出产批号。 (3)样品: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样或制样日期、设计(委托)要求、样品(对象)的特征和技术状态描述、代表性、送样日期和样品委托编号及其标识,样品送达人姓名和送达时间、样品接收人姓名和接收时间。 (4)检测条件和依据:检测时间(如标准有要求应有开始和结束时间,并准确到分钟)、地点环境条件、采用的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有影响的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包括设备名称编号和检定/校准有效期)、检测参数检测依据的标准(包括方法标准和指标标准)及采用非标准方法的说明和有关文件的标识。 (5)检测结果和结论:检测数据、分析整理结果、与指标相对比的结论。 (6)含有分包结果的: ①有能力的分包。本报告引用包含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结果及说明。其报告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 ②没有能力的分包。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若经客户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给另一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在其报告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 (7)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使用的方法、环境以及检测中发生的偏离等情况予以说明。必要时应附以图表、数表、曲线、简图、照片说明测量、检测和导出结果,以及样品失效的有关证明。 (8)其他需要的说明:对除上述问题以外还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加以说明。 (9)审核与批准: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并应按要求在相应栏目签署姓名和日期。 (10)有效性声明:如本检测结果/结论仅对委托送样有效的声明、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印章的复印件无效,未加盖骑缝章的报告无效的声明。本报告的著作权属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的声明。 (11)投诉:受理对报告不同意见或投诉的途径。 (12)含有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有以下内容: ①抽样日期,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抽样人。 ②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③所用的抽样计划。 ④抽样过程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当使用外部企业标准检测时,要注意企业标准的所有权问题)。
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应设计规范统一的格式,内容和形式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检测参散的技术特点和要求提出,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使用。报告主要由封面、扉页、报告主页、附件组成。各部分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封面。检测报告名称、编号、检测类性(委托、监测、考核、仲裁等)、委托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报告发出时间。 (2)扉页:相关问题的说明(如报告有效性的说明、投诉的受理方式等)、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的姓名。 (3)报告主页:主页为统一制定的表格,栏目可根据专业特点适当修改,但信息应要求齐全。 (4)附件:综合性参数检测结果应以附件方式给出检测结果与指标对照的表格,分析图表、曲线也应在附件中给出结论,对有关问题的说明,以及应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检测报告的结论是检测报告的核心内容,也是委托方关注的主要内容,结论应按合同要求给出,不能遗漏;应按标准的要求给出。总之,结论应准确、得当、全面、严密。报告中的结论应注意以下方面: (1)凡有相应指标规定的,应以指标为依据,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或是否合格。 (2)凡有相应设计文件对指标有规定的,应以设计指标为依据,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凡需要通过统计分析才能给出结论的,应仅给出单次检测的结果,不给出结论。是否合格应由委托单位根据样品批的总体检测结果统计分析后自己给出,除非该数据已经足以判断样品批所代表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检测报告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规定相应的程序进行校/审核,目的是消除检测报告中出现的差错,保证检测报告的质量。下面的审查过程可作为参考。 (1)试验室负责人或质量监督员可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进行检查核对。 (2)由指定的技术人员对编写好的报告和原始记录进行技术性校核,并签字。 (3)已经定稿交付打印的检测报告(数量根据委托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留存),由技术管理室负责管理性审查,并具体提出是否可加盖CMA印章,并签字。 (4)经校核和管理性审查的检测报告,由检验检测机构指定的可以承担审核工作的技术人员审核并签字。 (1)经审核的检测报告由授权签字人按核准的授权范围的职权批准签发,任何情况下,其他人无权代替签字批准。 (2)技术管理室将签字盖章生效的检测报告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分发给接受方。留存的报告正本与检测原始记录一并存档保管。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释义指出:“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是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机构报告审批的专业特点和需要推荐提名的、由依法组成的资质认定评审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进行专门考核合格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从根本上来说,其对授权范围的检测报告的签字批准的职权是获得国家认可的。因此,一旦获得确认之后,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自行免除或代行其职权。 (2)授权签字人应按授权的专业范围和规定的替补顺序行使检测报告的批准签字职权,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越范围。 (3)授权签字人需要变更(免除或增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向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并由依法组成的资质认定评审组对新推荐提名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合格后按程序上报国家认证认可委批准,方可获得对授权范围的检测报告签字批准。 (1)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加盖骑缝章应确保每页均有印章痕迹。 (2)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予以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上部适当位置(一般在左上角位置)。 (1)当怀疑、发现、得知有关于报告数据或结论有误的信息后,技术负责人应立即从技术管理室资料员处调阅原检测报告档案,迅速组织有关试验室的负责人、监督员和检测员对报告中的可疑数据或遗漏部分进行核查。 (2)在核查中对已发报告的数据和结论产生怀疑或发现问题时,技术负责人应立即起草一份书面文件通知所有检测报告的持有人,要求检测报告持有人暂停使用该编号为xxx的检测报告,申明待查实报告的数据和结论后再以书面文件告之。 (3)通知发出的同时,试验室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对所有与检测有关的文件以及检测数据的核查,并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检测执行标准核查检测遗漏项日。 (4)试验室负责人应在核查结束时起草一份核查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或补充检测报告的处理意见。 (5)如果需要补充检测,则试验室负责人应提出补充检测的可行方案报技术负责人审批。 (6)批准后的补充检测方案,由试验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出具补充检测原始记录。 (7)试验室负责人根据补充检测原始记录和核查绪果,起草一份“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必要时应提交新的检测报告,代替原检测报告。 (8)试验室负责人起草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字后转至技术管理室审查。 (9)技术负责人应对“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中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发生检测问题的追溯情况进行分析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转至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发。 (10)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后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由技术管理室盖章后按规定程序发出。 (11)“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发放应执行第七条的规定。“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发送到所有原检测报告的持有人。 (12)“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的标题,如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通知书,新的检测报告应按检测机构专门设计的检测修改报告的格式提交。 ②与原检测报告中相同的或经核查应修改的所有关委托项目参数的信息,委托、监理检验检测机构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的信息,样品的信息,检测依据、检测设备和检测环境条件的信息。 ③“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唯一编号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④补充检测的日期、地点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 ⑤补充检测执行的标准或方法。 ⑥原报告的编号。 ⑦修改前和修改后内容的对照或修改说明。 ⑧更改原因的说明。 ⑨关于本“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或新的检测报告的使用和发放范围的声明,以及撤销原检测报告的再次申明。 ⑩修改/补充文件的编制人、校核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字。 ⑾修改/补充文件的签发日期。 (1)留存的检测报告正本应与委托检测协议(检测任务指令)原始记录、委托人修改检测方案的书面请求,以及分包检测和批准的例外允许申请等有关的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2)检验检测机构留存的“检测报告的修改/补充文件”应与原检测报告一并存档保管。 (3)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保存期应按规定实行。 (1)技术管理室资料员应将待发的检测报告根据合同要求的寄达地址用挂号信函寄出。 (2)当委托人提出保密要求,则应通过机要部门按保密文件规定进行交接。 (3)如委托人提出通过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报告,则检验检测机构经办人应详细询问并记录委托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收件人姓名,还应认真仔细核对委托检测合同中的记录内容。 (4)当委托人提出索要检测报告的磁盘文件时,检验检测机构向委托人申明,检测报告的磁盘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结果仅供参考。 (5)发送报告的经办人应如实填写报告发送的有关信息,报告发送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发送报告的编号。 ②报告发送的数量。 ③采用挂号信发送的应有挂号信回执单据,直接送达的应有接收人签字。 ④通过电子信箱送达的(如委托人要求),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报告的电子回函记录。 ⑤通过传真送达的(如委托人要求) ,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报告的回函记录。 ⑥发送磁盘拷贝的(如委托人要求),应有接收人确认收到磁盘报告的回函记录。 ⑦发送记录的汇总文件,经办人签字。 (1)检验检测机构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发布、公布、评价检测结果,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检测数据和结果。 (2)除非委托人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禁止使用图文传真和电子网络发布传送检测报告。 (3)通过委托代理人领取检测报告,应凭有效的合法委托授权文件签字领取。 (1)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包括检测报告)应由机要部门经手交接,不得通过邮局邮寄。 (2)委托单位的保密文件应按委托时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接。 (3)保密文件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并留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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