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1、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有两个标准: ①发生额的60%; ②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两个标准中,较低者为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金额。 2、广宣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合起来作为一项来税前扣除的,我们一般称之为“广宣费”。考试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如果分别给出,必须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注意: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 ②已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 二、企业筹建阶段无收入,如何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筹建费的扣除方法则是纳税人可采用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 三、收入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具体是指什么? 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口径是相同的: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不得扣除现金折扣,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创投企业除外)。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即: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会计不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咱们补充一下会计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相关规定: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特点:经常性、经营活动相关性、主要收入,会计要素上属于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比如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特点:不经常发生、与经营活动相关、业务占比较低,会计要素属于收入。 3、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比如接受捐赠收入、固定资产盘盈、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账款等。 特点:偶然发生、与经营不直接相关、不影响营业利润、会计属性上属于利得。 四、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断,主要是资产的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包括如下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资产转移至境外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以下处置资产行为不视同销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最后,咱们以表格的形式做一下总结: |
|
来自: gzcpalgvwf5dya > 《涉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