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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昵称70808058 2021-12-11

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民事侵权

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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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能否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划分作为侵权人过错程度判断依据,从而确定民事侵权案件责任的承担比例?

在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一般都会呈交法庭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材料,在判决时也多为法官采纳并作为查明认定案件事实及认定赔偿责任承担比例的重要依据。但能否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划分作为侵权人过错程度判断依据,从而确定民事侵权案件责任的承担比例呢?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相应行政法规中的过错与民法中的过错不是同一概念,故对认定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与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责任分配问题,早在200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10年《侵权责任法》虽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范围均作出了较大调整,但就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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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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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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