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史学发达,又有成熟的修史制度。其中“正史”制度的“易代修史”原则,是了不起的创造。“易代修史”,即本朝所修限于“实录”、“起居注”等历史资料,正史由下一朝代编写。这个制度在很大程度地防范了权力对历史的污染,也保护了修史者。 即使这样,中国的历史也存在着一些疑难和模糊。读者在读史时,也需要加以辨识。作者在本书中就尝试分析其中的六个著名案例,力求从历史细节和各方文献的综合梳理中还原复杂的真相。 案例一:焚书坑儒与挟书律 焚书坑儒,是秦始皇公元前213年和公元前212年焚毁书籍、坑杀“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的事件。 挟书律,是指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颁布民间有私藏《诗》、《书》和百家书籍者族诛的法令。 一,史料描述 1,焚书 (1)《史记》原文: 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 仆射周青臣进颂曰:“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始皇悦。博士齐人淳于越进曰:“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 始皇下其议。丞相李斯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 (2)事件要点 过程看点有三: 一、事发于始皇的寿筵。 二、仆射周青臣方进献颂言为贺,博士淳于越却批评皇帝事不师古,斥周青臣“面谀”“非忠臣”。 三、丞相李斯迅速拿出全面的处理对策,似乎早有谋划。 (3)具体法令 焚书令具体内容计七项: 一、史书方面,除秦官方所撰史,无论周史、列国史或古史旧藏,一律烧掉。 二、史书之外,《诗》《书》和百家语这三类书,惟限任职博士官之人藏有,否则,须皆交出于地方长官烧之。 三、任何人,敢聚议或私下谈说《诗》《书》,将处死并陈尸示众。 四、若有以古非今言论,灭族;凡公家人知情而隐匿不举,亦予灭族。 五、焚书令设三十天缓限期,逾期有书未烧,先领黥面之刑,继充“城旦”一种四年筑城苦役。 六、医药、神仙及种植类书籍,不在“焚书”之列。 七、凡学习政治与法律,只能以公家人为师。 以上可知,焚书令实际上已经远超“书”的范围,明显是加强官方在各方面的统治。 2,坑儒 (1)《史记》原文: 侯生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 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巿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言以乱黔首。” 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 (2)事件要点 细读,关节处亦有三: 一、侯生和卢生两位书生逃亡招致坑儒之祸。 二、始皇的盛怒说明他对这群人的嫌怨根深蒂固。 三、始皇借两人逃亡而迁怒所有书生。人们被迫“传相告引”,彼此揭发以求自保。最终坑杀了“闻不报”的四百六十余人,其他人则被流放。 (3)事件结果 坑儒事件的两个结果,一是坑杀了四百六十余人,二是将咸阳“诸生”集体流放。 作者推测,流放人数多达二万至三万。 二,驭民之术 在进一步分析焚书坑儒的动机中,作者认为此举的根本目的在于秦始皇加强其专制统治,并造成了中国文化历史上的严重灾难。 1,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始皇的专制源自商鞅时的治秦理念。商鞅政策的核心,在“强国”,前提则为“民愚”。在他心中的“国”属于秦王,而民是需要“驭”与“防”的。 简而言之,商鞅认为“强国”之道在“弱民”。《商君书》第二十篇的标题就是《弱民》,“弱民”诀窍在“愚民”,原文举例如下: “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国去言,则民朴,民朴则不淫。” “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 “事《诗》《书》谈说之士,则民游而轻其君。” 2,焚书的危害 李斯的焚书之策也是沿袭商鞅的理念和路线。 焚书令共涉及烧书、禁书、禁言、禁学四大方面。 被烧的书不仅包括民间的经书,也包含了官府保存的古代及他国的史书。这造成比六经更早的书和夏商以及更早的历史荡然无存。 为防止书难以被一把火烧尽,李斯追加了禁书的挟书律”,规定除了 “医药卜筮种树”等实用类的书,一切书籍只许博士官存藏,严禁民间私藏,特别是儒学的《诗》《书》和百家语。 汉初,律法多沿袭秦制,“挟书律”继续有效,直到惠帝四年始除。在这几十年中,全中国人民家中几乎不得有书,造成极度的愚民状况!虽然有人冒死偷藏了一些书,但重见天日后的版本已经不完整。 紧随挟书律,还有言之禁、学之禁,从书籍管制延伸至思想言论管制。不准谈论《诗》《书》,禁止“以古非今”。 由于焚书造成了巨大的文史资料断层,禁言禁学又封闭了记录和传播的空间,各种伪说就趁虚而入,真假难辨了。 三,争论焦点 后世对焚书坑儒的争论一直不断,以下梳理了一些主要疑点和诸家之说。 1、“坑儒”与“坑术士” 始皇所坑到底是儒生还是术士?在《史记》的有关记载中,本纪称“文学方术士”,《儒林列传》称“术士”,两者并不一致。 有人认为始皇实际所坑的非儒生,实际是术士、方士之流。 作者认为,虽然司马迁没有明确指出侯卢二生是儒生,但从他们的言论分析,这两位必然是儒门子弟。而且,从本纪上下文看,在焚书后,未裁撤的这些博士被安排充当“术士”。也就是说儒生和术士只是前后表述的不同,所指的是同一批人。 司马迁写作仔细,在焚书令未颁布时,儒生宜书“儒”,颁行后“儒”已非儒,写作“术士”“方士”更符合实际情况。只是没有料到他的这种严谨,反而引起了后人的混淆和疑问。 作者还引用了刘向的《说苑》和王充的《论衡》作为佐证。 《说苑》“反质”篇中提到,坑儒的导火索侯生被抓获后,对始皇大谈孔孟之道,如“上喑下聋,臣等故去。臣等不惜臣之身,惜陛下国之亡耳。闻古之明王,食足以饱,衣足以暖……”。这说明他们是儒生。 在“至公”篇中,鲍白令之称“陛下行桀、纣之道,欲为五帝之禅,非陛下所能行也。他”对始皇犯颜直谏,也明显是儒家一派的。 刘向为皇家校书,严肃可靠性毋庸置疑。两条史料从侧面证实,儒生触怒始皇。始皇雷霆之怒不发向儒生,反发向方士,于理难融。 在《论衡》中,王充也指出: 传语曰:“秦始皇燔烧《诗》《书》,坑杀儒士。”言燔烧《诗》《书》,灭去五经文书也;坑杀儒士者,言其皆挟经传文书之人也。烧其书,坑其人,《诗》《书》绝矣。 从逻辑上揭示焚书与坑儒有内在有内在联系的,是前后一致的关系。 2、始皇之焚与项王之焚 有人认为,真正消灭古籍的是项羽以及萧何。 桐城派刘大櫆在《焚书辨》中,称“书之焚不在于李斯,而在于项籍;及其亡也,不由于始皇,而由于萧何。”项羽之罪,即“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而后唐、虞、三代之法制,古先圣人之微言,乃始荡为灰烬,澌灭无余。当项籍之未至于秦,咸阳之未屠,李斯虽烧之而未尽也”。 至于萧何的责任,则是在咸阳“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而于“所以传先王之道不绝如线者”,置之不顾,未加收取。 太史公原文为:“项羽引兵西屠咸阳,杀秦降王子婴,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收其货宝妇女而东。”这里没有明确说项羽焚书,更明显的是他焚烧“秦宫室”,掳掠财货女人。 司马迁提到他作《史记》能用到的史料“独有《秦记》”,而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秦记》无疑就属于“丞相御史”所藏。当然,萧何的抢救,或止于“丞相御史”所藏,散在博士官处的图籍没有顾上。 3、尽焚与未尽焚 对于焚书的程度也有全部和部分之争。大多数人认为劫后无余,但也有人认为书未尽焚,秦非“无书”。 王充最早提出始皇专焚儒书不焚诸子之说:“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俱在……书无佚本,经有遗篇。”这里的“书”指诸子书,“经”专指儒书。王充从当时所见“书无佚本,经有遗篇”情形,倒推出来秦火不燔诸子、惟燔儒书的见解。 民国的孙德谦在《秦记图籍考》中,考证秦焚书后留存的文献,计有《易》《尚书》《诗》《春秋左氏传》《战国策》《苍颉》《孔子家语》《张苍十六篇》等约四十种。虽然中间有重复,更有不少私藏传世的,仍可驳倒“谓秦无书”。 以上可见,笼统说始皇烧尽天下之书,站不住脚。 4、今文与古文 焚书制造的最大麻烦,就是今文与古文之争,包括文字与文献两方面。 (1)文字 始皇命“李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母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继又“初有'隶书’,以趣约易,而古文由此绝矣”。可见,先是将文字变为小篆,再变成隶书。小篆比较接近古字,隶书却更为今人接受,所以说“古文由此绝矣”。 文字伴随社会发生变革,是常有之事且无可厚非。但变革如若附带对传统、历史的人为割裂,就形成害处。秦废古文之后,除非有少数人专门学过,连士人精英都“莫能识”。直到《说文解字》在东汉问世,古文识读才有了普及的工具。 这番文字改革,是“厚今薄古”文化战略的一部分,通过减灭能识古文、读古书的人数来截断旧文化的通道。先废古文、再烧古书,秦王朝遂从根子上隔绝了古代或异己思想文化。 (2)文献 “书同文”摒古文于前,“焚书令”灭古籍在后。秦双管齐下,一手制造了日后今古文大讼案。而《尚书》《春秋左氏传》等一批古文书的出现,搅乱了学界。 因为学术和利禄的关系,古文派和今文派互相攻击不断,直到民国还争论不休。 焚书后果之严重,后来有个最直观的证据,即战国魏襄王墓中出土的《竹书纪年》。 这里记录的中国古史面目尚未失真,与后来所知甚有出入。例如《竹书纪年》记曰:“尧之末年,德衰,为舜所囚。”这就是说,尧在其晚期因“德衰”被废黜。几千年来所传的尧的“大圣人”形象,其实是不存在的。 《五帝本纪》有所失实的原因很简单,就是秦火之后史籍损失极惨。司马迁所能采用的资料,都经过了儒家观点的修饰。所以,锅不能简单地只扣在司马迁头上。 焚书彻底地伤害了中国的历史,这一损失似乎永远不可逆,并且祸及今天。比如,以举国之力开展的“夏商周断代工程”,虽宣告完成,却仍旧无法避免较大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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