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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股东出资(七):股权与债权出资的效力

 gzdoujj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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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邵兴全博士编写,转载请注明!


本章目次

1.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效力

(1)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满足的条件

(2)不满足出资条件的法律后果

  2.债权出资的效力

(1)出资人以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

(2)出资人对公司本身享有的债权出资


1.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效力

(1)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满足的条件

股权,作为一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以用于出资。为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可将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满足的条件归纳如下:第一,用于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由出资人合法持有是指出资人获得该股权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非法转让。依法可以转让是指用于出资的股权的转让不受法律限制。按照《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监高持有股份转让的禁售期限制等。如果存在这些转让限制,在需要解除限制条件后,才能用于出资。第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用于出资的股权存在瑕疵时,其价值有可能受到实质影响,甚至缩水,进而威胁到公司资本的确定和稳定,因此,合法有效的股权出资应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第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股权出资如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一样,需要依法将股权办理至公司名下。第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作为一种非货币财产。用于出资时,应当依法对该股权进行价值评估,以保证股权出资的真实性,防止出资不实。

(2)不满足出资条件的法律后果

用股权出资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法院才会认可股权出资的效力,否则,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以此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第一,股权出资不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条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股权出资不符合上述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即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债权出资的效力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公司而言,按债务人的不同,出资人拟作为出资的债权,可分为如下两类:

(1)出资人以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

由于债权是否足额回收,具有不确定性,可能违反资本确定原则,因此,出资人能否以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理论上尚存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债权出资的案例比较少,但法院普遍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出资人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对此债权出资的效力予以认可。

(2)出资人对公司本身享有的债权出资

这就是常说的“债转股”。经公司与债权人事前约定(可转换的债权)或事后商定(普通债权转股权),公司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将公司财务科目上的应付帐款转为公司的实收资本,从而使该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债权人可将其依法持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无论是采用何种形式的债权出资,如果未按公司相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对所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验资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可能对外不产生实缴出资的效力,这视为出资人未履行足额实缴出资的义务。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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