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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担保后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见喜图书馆 2021-12-15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使他人为其提供担保,进而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行为的诈骗对象是金融机构,构成贷款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的被害人是担保人而非金融机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事实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提供担保并非构成要件事实。

任何一起犯罪案件中,都包含构成要件事实和非构成要件事实,构成要件事实才决定案件性质,非构成要件事实和案件定性无关。例如,一起入户盗窃案件,行为人可能撬门入户盗窃,也可能爬窗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构成要件事实,决定着盗窃罪是否构成;撬门还是爬窗属于非构成要件事实,对是否构成盗窃罪没有影响。在骗取担保后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采用欺骗手段占有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不是想占有担保人的财产;在客观上占有的也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不是担保人的财产。

金融机构因诈骗行为直接遭受财产损失,是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如果说金融机构通过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挽回了损失,那也是遭受损失以后获得的补救,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没有遭受犯罪侵害。这就好比盗窃犯罪分子偷了他人的东西,被害人因为事先投了保险而获得了赔偿,不能认为盗窃犯罪分子偷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公司是盗窃行为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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