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举报人对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422号专项审计报告的举报,我厅派出检查组进行核查,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未制定审计计划。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的规定。 2.未对北京金渤瀚国际会馆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以上1-2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未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三)得出的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结论”的规定。 2.未编制业务复核工作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一条“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的规定。 以上1-2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三条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厅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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