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人民法院对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股权进行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亦即,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1)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2)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即便存在上述三种任一情形,股权仍可强制拍卖。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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