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印花税法》的规定,印花税对“书立应税凭证行为”与“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两种行为征税。 其中书立应税凭证行为中的“应税凭证”包括三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其中的产权转移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的相关书据,换句话说,就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不征印花税。 对于什么是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土地转让的书据应当是交易双方的合同。 土地转让印花税的契税依据,为土地转让合同所列的金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不包括合同中列明的增值税,但如果合同中没有将增值税额单独列明,而是包含在在合同的价格中,那就要作为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如果合同未列明交易的金额的,那就按照实际交易的金额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按交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土地交易应纳税额=转让合同所载金额×0.05%。由交易双方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土地转让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转让合同签订的当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