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 建设工程背景调查 (一)审查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如发包人未在当事人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法院将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故意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行为属于恶意促使合同无效,法院将不予支持其主张,从而认定建设工程施工有效。 (二)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至第五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 根据《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时,法院应支持当事人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三)审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情形 根据《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 审查合同主体 (一)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对于承包人而言,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严格认真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持续经营、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对此,承包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2]、天眼查[3]、企查查[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5]等网站查询发包人的企业工商信息、经营情况、信用信息、涉及诉讼的情况、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审查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根据前文“3.挂靠情形”所述,承包人需要有相应的资质,否则发包人与其签订的合同将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发包人而言,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承包工程的相关资质,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8]等网站查询承包人的资质情况。 三. 审查合同价款及支付条款 (一)关于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常见的计价方式包括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成本加酬金等。 固定单价通常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固定总价通常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成本加酬金的方式通常适用于紧急抢险、救灾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 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而言,约定固定计价方式时均应重点审查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如材料市场价上涨或下跌8%)、风险范围之外的价格调整方法,不宜约定风险范围以外或所有风险下都无法调价的约定。 (二)关于预付款 对于承包人而言,因较多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承包人垫资购买建筑材料、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等,承包人可尽量与发包人协商签订预付款条款,明确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预付款扣回的时间(越晚扣回越有利)、违约责任等。 (三)关于工程进度款 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通常包括按月支付和按形象进度支付。按月支付通常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再按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按形象进度支付也称为分段支付,即约定按照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例如按照工程的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四)关于付款方式 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房抵债等方式。对于承包人而言,应尽量选择银行转账形式,避免具有较大法律风险的以房抵债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四. 审查工期条款 五. 审查工程变更条款 六. 审查竣工验收及结算条款 七. 审查违约责任条款 八. 审查争议解决条款 九. 审查合同生效条款 结语 因篇幅限制,本文无法穷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审查要点。简而言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依据,能有效控制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进度、工程款结算风险等。较为完善和公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争议,提高双方合作效率,降低双方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双方在签约过程中均应认真审查和协商合同的所有约定。 [注] [1]参见潘玉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要点》,载于“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21年8月23日。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3] 天眼查网址:https://www.tianyancha.com/?jsid=SEM-360-PZ-SY-111201 [4]企查查网址:https://www./?utm_source=360&utm_medium=cpc&utm_term=%E6%9F%A5%E4%BC%81%E4%B8%9A [5]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6] 项目公司是指为了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而由项目发起人注册成立的独立经营并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7]参见刘凯渊:《【建纬观点】从承包人角度,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载于“建纬律师”公众号,2021年6月29日。 [8]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全国建筑市场建筑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 [9] 参见郑漪波、罗皓之:《【建纬观点】从发包人角度,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载于“建纬律师”公众号,2021年7月23日。 [10] 参见王佩瑶、田小雨:《法言建工 | 建设工程类合同主体审查要点》,载于“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21年2月26日。 刘琪琪 律师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商事争议解决、私募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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