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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民法典时代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神州国土 2021-12-26

□ 闫文博

民法典新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民法典制定前后都引起过人们的热烈议论。有人支持,认为能够遏制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减少冲动离婚的数量;也有人反对,认为这一制度的设置将给人们离婚带来更多障碍,反而增强“恐婚”心理。在民法典时代,更应该冷静看待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条款被称为离婚冷静期条款。其核心意思有三:其一是申请离婚的自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有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不发给离婚证,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登记申请;其二是30天的冷静期届满之后的30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方可视为离婚成功;其三是在前述的后一个30天内没有去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见,在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置中,有两个关键时期,其一是申请之后的30天冷静时期,其二是冷静期之后的30天申请发离婚证的时期。两个时间窗口都有可能产生撤回离婚申请的效果。很明显,这样的设置会使离婚变得更为“繁琐”,但可以使那些因一时冲动而申请离婚的人能够有时间重新反思是否确定离婚,从而起到遏制冲动离婚的作用。也有人提出这一设置使离婚变得更为艰难,限制了“离婚自由”,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其实这种观点还需再冷静点儿看待。

民政部公布的《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1013.9万对,比上年下降4.6%;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46.1万对,比上年增长2.0%。2014-2018年结婚率从9.6‰下降至7.3‰,离婚率从2.7‰上升至3.2‰。一面是结婚率的逐年下降,一面是离婚率的逐年攀升,而冲动离婚是离婚率逐年攀升的一大重要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因此稳定的婚姻关系也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在此背景下,为降低离婚率,提高家庭的稳定性,国家适时出台离婚冷静期制度很有必要,亦很有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作家蒋胜男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删除离婚冷静期的建议。她认为,“这个条款出台的初衷本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在已经确认失败的婚姻中被迫延长痛苦,甚至因此有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为冲突,很可能结果与良好初衷适得其反”。也有人提出,在一方受到家庭暴力伤害而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使他们“欲离而不能”,甚至可能会造成更恶劣的后果。实际上,这种观点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有一定的误解。

我国的离婚有两条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通过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要求。前面提到的那种有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的人群实际上也不会受到离婚冷静期的影响,因为既然有一方不想离婚,那就不可能通过协议离婚,自然也就不可能到民政部门去申请离婚登记,所以对这类人来讲,所谓的离婚冷静期也无从启动,又何谈对其产生影响呢?

关于一方有家庭暴力导致婚姻无法继续的情况,如果施暴方愿意协议离婚的,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实际上是给予了施暴者一个痛改前非的时间和机会。即使不能通过协议离婚,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也是一种选择。综上可见,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并不是对离婚设置障碍,更谈不上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当然,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置可能会使那些急于离婚的人不能如愿,可能会给一部分在婚姻中“受够了”的人带来些许精神上的压力,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婚姻冷静期的积极意义。我们可以通过其他制度的设置来抵消其消极影响,比如进一步明确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从而改变诉讼离婚久拖不决的现状,抵消离婚冷静期制度带来的后果。

(作者:闫文博,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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