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邀请规范组专家黄世敏解答《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若干问题。 问题一 请问全文强制通用规范废止了之前规范的强条之后,之前的那些强条要求后期设计时按什么原则的条文对待,仍按“应”字条吗? ——李工(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答:原来的强制性条文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要求。 现在发布的通用规范系列可能由于篇幅和统一性原因没有全覆盖原有规范中的强条,这时候原来的强条的技术约束依然有效,只是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但技术性要求依然有效,如果废止,则不能支撑规范的完整性、逻辑性和系统性。 问题二 请问建筑物地震作用下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能不能在通用规范里明确一下? ——史工(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答:不需要。 层间位移角是对刚度和变形控制要求,但在原来规范中并不作为强条,如果将其界定为强条,有可能要求过严。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中,对于建筑高度比较高,或者高宽比比较大的建筑,允许扣除结构整体弯曲所产生的楼层水平绝对位移值。这种情况下,如果在通用规范中定义限值,可能是比较严格的,因此在通用规范中并未明确位移角限值。 在这种情况下,大家依然可以采用基础规范中的要求进行设计。 问题三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第2.2.2条: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疑问:上表中在抗规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前面加了“II类场地”,有的资料提到是否要根据场地类别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附录E调整基本地震加速度,进而调整本规范4.2.2条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李工(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答:“II类场地”即所谓的一般场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目前还没有要求按《区划图》附录E中与场地相关的加速度进行设计。专家虽然都比较认可场地对加速度有影响,且需要进行调整,但对定量指标仍存在一定分歧,因此《区划图》附录E仅作为参考资料,不作为规范条文要求。 目前抗规是通过抗震措施的方式进行调整,并未要求按场地对地震力调整。例如,建筑场地为Ⅰ类,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注意:调整地震力和调整抗震措施均为考虑场地对加速度的影响。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行叠加调整,大家在进行调整时要保持调整思路的一致性。 问题四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第2.4.4条: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不同结构单体之间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结构缝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震下碰撞或挤压产生破坏。 疑问:按以下设计是否为有效措施? 1)缝宽符合抗规(2016版,下同)和高规的要求。 2)抗规6.1.4条2款:8、9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框架柱的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据需要在缝两侧沿房屋全高各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抗撞墙的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转效应,其长度可不大于1/2层高,抗震等级可同框架结构。框架构件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计算模型的不利情况取值。 ——李工(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答:需要进行合规性判断。 规范条文有两类:原则性条文和底线控制条文。底线控制条文有明确的数值控制界限,原则性条文没有明确的控制界限。 通用规范中说明的有效措施可以是基础支撑规范给出的措施,比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桥梁规范等。 如果其他措施没有在相应的规范中体现,需要进行合规性判断。 结构-通用规范及配套软件学习专栏 手机扫码观看: PC观看地址: https://edu./detail/p_61b8061fe4b0505f80e3cd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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