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发行审核 |
一 | 北交所 |
北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
二 | 上交所创业板 |
上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
三 | 深交所科创板 |
深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
发行及上市条件 |
一 | 北交所 |
1、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2、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3、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5、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7、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北交所规定标准 北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
二 | 上交所科创板 深交所创业板 |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发行后股本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股份,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
一般企业上市标准 |
一 | 北交所 |
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的收益率不低于8%,或者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正 3、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站最近2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4、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
二 | 上交所科创板 |
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2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且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可信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
三 | 深交所创业板 |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4、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8]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述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0%以上 2、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0%以上 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科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
交易类强制性退市 |
一 | 北交所 |
上市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2、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3、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
二 | 上交所科创板 |
1、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2、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3、连续20个交易日在上交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
三 | 深交所创业板 |
1、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2、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3、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400人 |
财务类强制退市 |
一 | 北交所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提示: 1、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的低于5000万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2、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1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局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机器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已经触及地1、2项情形的 |
二 | 上交所科创板 |
上市公司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后1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2、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1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局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经触及地1、2项情形 |
三 | 深交所创业板 |
上市公司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夫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2、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1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经触及地1、2项情形 |
股份变动管理之限售期 |
一 | 北交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限制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手,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上述所称亲属,市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限制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起由上市公司股东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则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三 | 上交所科创板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限制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对战略投资者限售期的规定 |
一 | 北交所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 |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参与照片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参照《减持细则》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2、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蝴蝶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
三 | 上交所科创板 |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2、 |
北交所、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共同遵守的规定 |
一 | 《公司法》第141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战略投资者限售期相关规定 |
一 | 北交所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爱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 |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参照《减持细则》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
三 | 上交所科创板 |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2、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且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 |
基于职务的股份限售 |
一 | 北交所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25%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 |
董监高在任职期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三 | 上交所科创板 |
董监高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循如下限制性的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坚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适用 3、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公司未盈利的减持限制 |
一 | 北交所 |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北交所相关规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上述规定。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 |
1、公司上市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和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监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该规定 3、公司实现盈利后,上述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交所和深交所相关规定 |
通过集中竞价的减持数量限制 |
一 | 北交所 |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 |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交易规则 |
一 | 北交所 |
1、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申报为无效申报 2、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退市整理期首日;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上交所科创板 |
1、对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2、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
三 | 深交所创业板 |
1、对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2、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
信息披露之定期报告 |
一 | 北交所 |
1、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2、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由亏损变为盈利 3、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原因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 |
1、业绩快报 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2、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一是净利润为负;二是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三是实现扭亏为盈;四是期末净资产为负 3、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值班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先关事宜》中“(三)业绩预告修正”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账款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是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或盈亏性质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较远预计金额或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二是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三是其他重大差异情况。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
三 | 上交所科创板 |
1、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科创板交易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2、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一是净利润为负值;二是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这一规定 3、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营业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
信息披露之重要交易 |
一 | 北交所 |
(一)披露标准 1、交易设计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二)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事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 |
(一)披露标准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设计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设计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果是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事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三 | 上交所科创板 |
(一)披露标准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事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二)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
一 | 北交所 |
上市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 |
(一)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二)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方式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北交所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三 | 上交所科创板 |
(一)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二)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提交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
股东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 |
一 | 北交所 |
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三 | 上交所科创板 |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病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诉讼事项信息披露 |
一 | 北交所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 |
上是个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
三 | 上交所科创板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或仲裁 |
其他生产经营内的交易事项 |
一 | 北交所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1、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2、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3、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 |
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
三 | 上交所科创板 |
上市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实际进行披露: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
持续督导 |
一 | 北交所 |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期间位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
二 | 深交所创业板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位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位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奶大怒,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
三 | 上交所科创板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位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