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497 原告某能源公司向汶上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供给原告浮选机1台、浓缩机2套、沫煤筛10台,货款及安装费金额总计59.5万元,被告送货至原告公司,运输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款,被告仅交付浮选机1台,其他设备未交付,为此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支付的货款47.6万元、资金占用费并赔偿损失1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将交付的浮选机留下,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剩余货款17.61万元、资金占用费并赔偿损失26万余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设备公司辩称,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某能源公司先期违约,后期钢材涨价造成生产成本增加。并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2.某能源公司赔偿某设备公司损失10万元;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某能源公司辩称,某设备公司仅交付1台浮选机,违约在先,应驳回其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浮选机1台、浓缩机2套、沫煤筛10台、安装费11.1万元,设备价款及安装费共计59.5万元;并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买受人先付设备款40%、设备生产制作完毕发货前再付40%,安装完毕试机正常后付20%,买受人打款之日算起、工期为25天左右等相关事项。当日,某能源公司支付货款23.8万元,后某能源公司分三次又支付货款23.8万元;2021年4月14日,某设备公司将浮选机一台交付给某能源公司,其余设备未交付。双方产生争议,某能源公司起诉至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某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某能源公司货款47.6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三、原告某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某设备公司浮选机1台; 四、驳回原告某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某设备公司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某能源公司提起上诉。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维持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二、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被上诉人某设备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某能源公司货款176044.9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四、驳回上诉人某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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