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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 | 劳务关系下雇佣单位的责任承担——以受雇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原因交通事故为例

 徐振亮律师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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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案例

1、(2016)苏05民终8546号蔡允武与江苏华宇飞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上诉人从事雇佣活动期间,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雇员上班途中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故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即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上诉人对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存在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上诉人已经选择向肇事司机主张侵权赔偿并得到了支持,在肇事司机未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其可以继续通过执行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江苏省案例

1、(2017)苏04民终2243号李国勤与溧阳市南阳彩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应属劳务关系,既是劳务关系,其就可以依据人身损害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主张赔偿。

2、(2015)连民终字第01874号罗琴、罗斌与连云港天福銮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死亡时间在下班之后,受伤地点在连云港天福銮服装有限公司之外,徐志甦死亡与其从事工作没有关联,亦没有证据证明徐志甦受伤时系从事雇佣活动。

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及行为的受益人等因素确定,依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徐志甦的工作内容是剪线,其下班回家与剪线没有内在联系,且下班也并非为了雇主利益或为了便于履行职务,故本案徐志甦下班行为不属于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只有在提供劳务者因提供劳务受到伤害的,单位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地区案例

1、(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84号雷必苹与谭光琼、雷必梅、广州侨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5民一终7584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雇主为替代责任,如雇员选择向雇主求偿,雇主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已经选择向第三人求偿,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赔偿权利人无权再就其所受损失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雷某兴入职侨银公司时已年满60周岁,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故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雷某兴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死者雷某兴系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属于该条规定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主为替代责任,如雇员选择向雇主求偿,雇主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赔偿权利人已经选择向第三人求偿,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赔偿权利人无权再就其所受损失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谭光琼、雷必梅、雷必苹在本案中要求雇主侨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2016)粤08民终1978号吴亚文、吴成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受害人钟亚玉与中天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提供劳务者只有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钟亚玉的死亡是因与钟烈发生交通事故所致,钟亚玉并非是在为中天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死亡,中天公司对钟亚玉的死亡没有过错。

3、(2019)鲁03民终3009号程光金、王秀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告在选择侵权法律关系获得赔偿后,能否再向二被告以雇佣关系主张赔偿责任。首先,非劳动争议纠纷不能适用劳动法及相关部门法的规定,原告要求本案适用非法用工赔偿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表明在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侵权第三人是终局赔偿责任人,赔偿权利人虽然有请求权的竞合,但其只能选择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其损失不能得到双重赔偿。现原告已经选择了侵权法律关系,获得了交通事故相对人的赔偿,则无论程元胜与二被告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也无权要求二被告重复赔偿。

案例观点总结:

一、退休人员和单位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退休人员重回工作岗位,提供劳动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其中也往往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明确了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次提供劳动的,认定为劳务关系。其中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享受过养老保险待遇,而聘用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则存在认定劳动关系的风险。此外,如果聘用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也会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从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雇员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其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雇员上下班途中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即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而且用人单位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显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单位需要赔偿吗?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此处存在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但赔偿权利人只能选择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不可依据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赔偿,若已经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获得了交通事故相对人的赔偿,无论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也无权要求用人单位的重复赔偿。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协力苏州在行动——协力苏州成立小微企业新冠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志愿团


“病毒无情,人间有爱”,为助力小微企业化解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遭遇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协力苏州在业内率先成立了“小微企业新冠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志愿团”,专注为小微企业提供为期3个月与新冠疫情防控相关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服务对象:苏州大市范围内小微企业客户(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准)

  • 服务内容:裁员解聘、薪酬协商、房租减缓、合同违约、外贸违约、定金返还、政府补贴等与新冠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咨询。

  • 服务期限:即日起3个月(视疫情发展情况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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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9:00-18:00

         非工作日:9:00-17:00

同气连枝,共盼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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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苏州新冠疫情防控

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志愿团名单


团长:赵胜,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副团长:陈尚,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团员:江航标、殷少勇、张怡、范海云、陈军杰、陆发明、蒋红霞、袁敏、王乃莹、葛玲、朱玲、王攀、孙青鹏、马广宇、侯颖、黄昕、田利平、柳金鳌、吕婷、张鑫雨、陈钰炅、姚静、刘旻珏、薛恒、吴小凤、李未、韩秋予、项晓媛、王玥婷、杨越、同振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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