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于庆伟职务侵占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35号) 裁判要点:单位临时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合同工或者临时工,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2辑(总第31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56页。 贺豫松职务侵占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52号) 裁判要点:临时搬运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准确认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本案中,被告人贺豫松系火车站行包房装卸工,其在车站行包房的职责是根据行李员方向清单进行清点与接车,对列车所卸入库的货物装卸办理交接手续等,其对中转的货物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和经手权。被告人贺豫松的盗窃行为,就是利用其当班管理、经手这些财物的职务之便,在自己负责的中转货物的库区对其管理、经手的货物实施掏芯手段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完全可以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窃取单位财产,从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贺豫松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4集(总第57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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